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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敏华  |   律师 执业证号:13301201811027491

浙江东鹰律师事务所律师、工程领域刑事法律研究中心主任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刑事控告和刑事风险防控

● 教育背景

浙江大学

● 职业经历

执业以来,主要从事刑事辩护和建设工程两个方向的业务,尤其对发生在建筑施工领域的民刑交叉案件有独到的办案经验。在刑事法律服务方面,精通各类刑事案件办理关键节点,对受案初查、刑事立案、强制措施适用与变更、侦查措施的运用等具有丰富经验,对承办人员的办案思路、证据的审查判断运用等能够进行准确预判,辩护案件的当事人被取保候审,其中撤销案件、终止侦查、不起诉、缓刑、降格处罚的案件占相当大比例。在处理建设工程案件时,善于发挥建筑施工领域的民刑交叉案件的办案特长,通过刑事手段的适时介入,不仅高效解决了纠纷,而且为当事人减少或者挽回巨额经济损失。

现担任多家特级和一级建筑施工企业的法律顾问。

● 社会职务

浙江省法学会工程建设法学研究会理事

杭州市律师协会刑民交叉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委员

● 经典案例

一、刑事辩护

1.蒋某某虚假诉讼案,因及时跟进法律服务,公安机关在讯问24小时后作出不予立案决定。

2.吕某某合同诈骗、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因检察机关采纳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而不批准逮捕,后公安机关作出撤销案件决定。

3.王某某合同诈骗案,因检察机关采纳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而不批准逮捕,后公安机关作出撤销案件决定。

4.张某某合同诈骗案,因检察机关采纳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而不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坚持认为构成犯罪将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检察机关认同辩护人的意见作出不起诉决定。

5.梁某某职务侵占案,经过有效沟通,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变更为取保候审,后检察机关以犯罪情节轻微为由作出不起诉决定。

6.吴某某非法拘禁案,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变更为取保候审,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坚持认为不构成犯罪,后检察机关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作出不起诉决定。

7.韦某开设赌场案(“百家乐”代理),经过有效辩护,最后公安机关因证据不足对其作出终止侦查决定。

8.杜某某开设赌场案(涉跨境赌博),经过有效辩护,在羁押届满三十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后公安机关因证据不足对其作出终止侦查决定。

9.吴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案,法定刑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法院最终采纳了应当认定自首的辩护意见而减轻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10.张某某交通肇事(逃逸)案,法定刑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法院采纳了应当认定自首的辩护意见而减轻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11.王某某协助组织卖淫案,起诉书指控情节严重,法定刑为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院最后采纳了不属于情节严重的辩护意见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12.陈某某开设赌场案(棋牌类APP),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在审查起诉阶段争取到从犯和自首两个法定情节,最后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二、工程领域民刑交叉案件法律服务

1.建材供应商吴某某根据法院生效裁判查封某建筑施工企业2000余万元。通过刑事控告,追究了吴某某伙同他人挪用资金的刑事责任,后取得吴某某对执行数额让步,为企业减少损失1000余万元。

2.张某某拒不偿付因合作开发房产而由陈某注入的8000余万元资金及利润,通过刑事控告的方式,张某被公安机关以涉嫌挪用资金罪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后张某某分期偿付陈某1.5亿元。

3.某建筑施工企业承建了内蒙古某工程,作为项目负责人的李某最终给企业造成巨额亏损。通过刑事控告,追究了李某挪用资金的刑事责任,最大限度地挽回企业的损失。

4.某建筑施工企业承建了杭州市下沙的一处工程,作为项目负责人的林某某,最后造成工程巨额亏损。通过刑事控告,追究了林某某挪用资金的刑事责任,减少了企业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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