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汪波克  |   合伙人 执业证号:13301199110791030

事务所合伙人,民商刑事综合法律部负责人

中共党员,1985年从事法律工作,曾是杭州某知名企业的法律事务室主任。1988年考取律师资格,1991年开始在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执业。

● 社会职务

杭州市律师协会刑法专业委员会委员

杭州市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

● 学术研究

·《企业经营人员的职务犯罪表现和防范》,该论文获杭州市纪委、监察论文三等奖

·《加害与被害转化之正当防卫析》

·《法律不应苛求正当防卫》

·《贩卖毒品罪的未遂分析》,该论文获2007年度省直律师实务理论研讨会三等奖

·《民事诉讼中诉请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和赔偿利息损失的合理运用》

·《质疑一字之差,辩驳假证洗冤》方某莫涉嫌故意伤害案辩护札记

·《刑事诉讼证人出庭程序必须落实》,该论文获省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2010年度实务理论研讨会三等奖

·《律师在侦查阶段亦应发挥刑辩职能》获得浙江省省直律师协会2011年度律师实务理论研讨会论文二等奖

·《浅析未登记房屋争议的解决方法和途径》获得获得浙江省省直律师协会2011年度律师实务理论研讨会论文三等奖

·《论“集体研究”形式的共同渎职犯罪》获浙江省省直律师协会2013年度律师实务论文二等奖

·《从一起死刑改判案例谈律师的辩护方向》一文发表于浙江省律师协会主办的《浙江律师》杂志2014年第三期“办案纪实”栏目

● 荣誉称号

2008年,被浙江省省直律师协会授予“2007年度刑事专业优秀律师”称号

2010年,被浙江省司法厅直属机关党委授予“优秀共产党员”称号

2011年,被司法部律师行业创先争优活动指导小组确立为全国律师行业创先争优活动党员律师标兵

2012年,被杭州市委、市政府评为“2010-2011年度杭州市‘律师进社区’工作优秀律师(法律工作者)”

2012年,被浙江省省直律师协会评为“第三届优秀专业律师(刑事)”

2012年,被浙江省省直律师协会评为“第三届优秀公益律师”

2018年,被评为杭州市十佳“公益律师”

● 经典案例

1988年,成功代理了解放以来长江上的最大的货损索赔案。该案经武汉海事法院和湖北省高级法院二级法院的审理,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500万元。

1998年,为“金华税案”中的主要犯罪嫌疑人金华县税务稽查局局长杨某某辩护,提出了杨某某有重大立功表现的辩护意见,使杨某某在一、二审均被判处死刑的情况下,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时被改判为死缓。

1999年1月,为铁路某部门负责人孟某某贪污、挪用公款案辩护,开庭审理时,提出了孟某某的行为不构成挪用公款和贪污的辩护意见,得到了法院的重视,庭审十天后,已经被羁押六个多月的孟某某即被法院决定改变强制措施,解除羁押。一年后,法院下达了刑事判决,律师的辩护意见大部分被采纳,孟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期二年。

2000年1月,为某市水利局副局长莫某某受贿案辩护,莫某某在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的情况下,经汪律师的成功辩护,二审裁定发回重审。莫某某受贿案被发回重审后,汪律师的辩护意见大部分被法院采纳,莫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已经被关押一年多的莫某某被当庭释放。

2001年5月,为马某某抢劫、盗窃案辩护,提出了马某某抢劫罪名不成立的辩护意见被法院采纳,在其他同案人员均被数罪并罚,判处19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情况下,马某某被从轻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2003年底,方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被一审法院决定逮捕。汪律师接受委托后有理有据地提出受害人的伤情不构成轻伤的辩护意见,并请求对受害人的伤情进行重新鉴定。经二审对受害人的伤情进行重新鉴定,确定受害人的伤情不构成轻伤,方某某经二审审理被无罪释放。

该案被作为律师成功案例在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栏目专题报道,杭州电视台“律师说案”栏目也专题播放了该案。

2004年,已经80余高龄的退休劳模华老太太的房屋被他人骗卖,汪律师接受华老太太的委托后,将买受人告上法庭,请求返还房产。该案经一审、二审,华老太太的诉请得到了支持,被骗卖的房屋回到了华老太太手中。

2004年10月,汪律师为建行某审价员莫某某受贿案辩护,对莫某某的国家工作人员身份提出质疑,被法院采纳。因此,莫某某从可能被以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而被法院以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2005年1月,“婚礼门事件"发生,全国媒体高度关注。汪律师作为“婚礼门事件”中驾驶员何某某的民事代理人和刑事辩护人参与了该案的民事诉讼和刑事辩护。取得了当事人十分满意的效果。

东方卫视“律师视点”、杭州电视台“律师说案”栏目还对此进行了专题报导。

2007年6月,汪律师为某管理处处长洪某某涉嫌滥用职权罪辩护,提出洪某某的行为没有造成国家财产损失的辩护意见,被法院采纳,洪某某被免于刑事处罚。

2009年3月,顾某某因涉嫌诈骗罪被S县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汪律师接受委托后,向S县公安机关法制科提出S县公安机关对此案没有管辖权和顾某某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的书面意见,得到S县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和局主要领导的重视。顾某某在被刑拘7天后改变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现S县公安机关已经撤案

2010年5月底,郭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汪律师接受委托在侦查阶段为郭某某提供法律帮助。在该案侦查阶段,汪律师根据了解的案情,向X区检察院侦查监督科书面提出郭某某的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的意见,得到检察机关办案人员的重视。郭某某因此未被批捕而解除了羁押。

● 联系律师

电话:0571-81999300

邮箱:wangboke@zjdylawyer.com

如有需求,请给我留言。

  • Address

    杭州市上城区钱江路1366号华润大厦B座48楼
  • Phone

    0571-87040768
  • Email

    tfjy@tfjy.com
  • Emai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