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

日期: 2001-01-01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和审计署20091118日联合发出通知。《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不折不扣地将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

《通知》主要明确了以下内容:

1、土地出让 首付不得低于50%

《通知》指出,在土地出让收入管理中,有的地区存在拖欠土地出让收入的问题,未能做到应收尽收;有的地区越权减免缓缴或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造成土地出让收入流失。故规定,今后在土地出让中,首付款缴纳比例不得低于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50%,分期缴纳全部价款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特殊项目可约定在2年内全部缴清。另外,土地租赁合同约定的当期应缴土地价款(租金)应当一次全部缴清,不得分期缴纳。《通知》要求,各地要加强征收管理,保障土地出让收入及时足额征收和缴入地方国库。除国务院有明确规定以外,任何地区和部门均不得减免缓缴或者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

2、支出分配  10%用于廉租房保障

此前,在2006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中,规定了土地出让收入的5个使用范围: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土地开发支出、支农支出、城市建设支出和其他支出。此次《通知》在严格规范土地出让收入的同时,也严格了支出管理。规定:要严格按照规定将土地出让净收益的10%用于补充城市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同时,“确保足额支付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

《通知》还规定,土地出让价款支出重点向新农村建设倾斜,逐步提高用于农业土地开发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比重。《通知》提出,地方在编制土地出让收支预算时,要统筹考虑经济社会发展和资金保障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年度用地规模和土地供应规模。

3、出让合同 严格遵守动工时间

《通知》要求严格执行土地出让(租赁)合同、划拨决定书,对于未按时缴纳土地价款、未按合同约定动工建设的单位和个人,拖欠土地出让收入期间不得参与新的土地出让交易活动,且拖欠和违约信息将计入其诚信档案,限制参加土地招拍挂活动。

国土部和工商总局联合制定、20087月开始执行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中,首次约定了建设项目的开工时间、竣工时间。其中,属于商品住宅项目的,原则上开发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年。

各顾问单位应当注意的是,《通知》要求严格执行土地出让(租赁)合同、划拨决定书。要求严格按照土地出让(租赁)合同和划拨决定书约定条款缴纳土地出让收入。对于未按时缴纳土地价款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采取有效措施限期追缴。除因不可抗力未及时缴纳土地出让收入外,要严格按规定加收违约金。对于未按时缴纳土地价款、未按合同约定动工建设的单位和个人,拖欠土地出让收入期间不得参与新的土地出让交易活动;有关拖欠和违约信息要计入其诚信档案,可以通过提高竞买保证金或违约金等方式,限制其参加土地招拍挂活动。对于2009年审计调查发现的个别地方越权减免缓缴或者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的现象,省级财政、国土资源管理、监察、审计等部门要依法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并限期补缴应缴的土地出让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