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2010修订)
日期:
2010-05-01
《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经2009年12月30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七章四十九条,主要规定了交通运输噪声、工业和建筑施工噪声、社会生活噪声方面的管理规定,具体有:
(1)适用范围
《条例》适用范围从杭州主城区,扩大到了余杭、萧山等七个区县市。
(2)明确规定各类噪声。
《条例》明确规定了汽车报警器噪声、宠物噪声、装修噪声等一些以往不知道该找谁投诉,或是没有明确处理办法的问题。《条例》规定汽车防盗报警器鸣响,属于交通运输噪声。机动车辆防盗报警器鸣响后,车主要及时处理,避免干扰周围生活环境。违反条例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仍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条例》把宠物噪声列入处罚行列。如果警告后仍不改正,要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装修噪声,《条例》明确规定,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居民住宅楼内,每天12:00-14:00,20:00-次日8:00禁止装修。《条例》还规定,禁止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和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其他发出高噪声的音响器材。除了抢修抢险作业,或是因生产工艺要求,以及交通限制确需在夜间进行施工作业的,都禁止在夜间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施工。进入城市市区通航水域的船舶,禁止使用高音广播喇叭。另外,西湖湖面,禁止机动船鸣喇叭。否则,给予警告或相应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