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 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意见
7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意见》。该《意见》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重要指导性文件。
《意见》共分八个部分总计26条,内容十分丰富,涵盖了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等方面的内容。《意见》明确将依法保护、保护优先、注重预防和损害担责作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基本原则,并且将其贯穿于程序规则的制定和工作机制的构建始终。
《意见》将推进环境公益诉讼作为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突破口和着力点,并对大力推进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作出专门规定:一是充分保障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的环境民事公益诉权;二是探索完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审判程序;三是依法确定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责任方式和赔偿范围;四是探索构建合理的诉讼成本负担机制。
《意见》紧紧围绕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化这一工作目标,从加强环境资源审判机构专门化建设、审判队伍专门化建设和审判机制专门化建设等三个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本着确有需要、因地制宜、分步推进的原则,建立环境资源专门审判机构;要挑选那些既精通法律又熟悉环境专业知识的人员充实到环境资源审判队伍中来,还要加大对现有人员的培训力度;保障当事人要求专家出庭发表意见的权利,对于符合条件的申请及时通知专家出庭就鉴定意见和专业问题提出意见等。
《意见》以改革创新精神为引领,既坚持顶层设计,准确把握环境资源审判机构设置原则、管辖模式和审判机制等方面改革创新的总体方向,又鼓励摸着石头过河,充分发挥各地法院的积极性和能动性,为下一步的改革提供可资借鉴的经验。为此,一是积极探索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归口审理;二是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环境资源案件管辖制度;三是加强环境资源保护职能部门之间的协调联动。
另悉,为积极回应人民群众环境资源司法新期待,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坚强有力的司法保障,最高人民法院决定设立专门的环境资源审判庭。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通报最高人民法院成立环境资源审判庭的有关情况;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首任庭长郑学林出席发布会公布涉及环境资源审判的9起典型案例并回答媒体记者提问。
据通报,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的主要职责包括:审判第一、二审涉及大气、水、土壤等自然环境污染侵权纠纷民事案件,涉及地质矿产资源保护、开发有关权属争议纠纷民事案件,涉及森林、草原、内河、湖泊、滩涂、湿地等自然资源环境保护、开发、利用等环境资源民事纠纷案件;对不服下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涉及环境资源民事案件进行审查,依法提审或裁定指令下级法院再审;对下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民事案件审判工作进行指导;研究起草有关司法解释等。
孙军工表示,环境资源专门审判机构的设立,对于促进和保障环境资源法律的全面正确施行,统一司法裁判尺度,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环境权益,在全社会培育和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新理念,遏制环境形势的进一步恶化,提升我国在环境保护方面的国际形象等,必将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
据悉,最高人民法院一直以来高度关注环境资源保护问题,2013年6月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出台了《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各地人民法院在环境资源司法专门化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据初步统计,自2007年贵阳清镇市人民法院成立我国第一家生态保护法庭以来,迄今已有16个省(区、市)设立了134个环境保护法庭、合议庭或者巡回法庭,依法审判了一批有影响的环境资源类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