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09年7月23日公布,于2009年10月23日实施。
《办法》共分八章,主要从贷款业务流程规范的角度提出监管要求,是对现行贷款类监管法规的系统性完善。应关注的内容如下:
1、固定资产贷款的定义
《办法》将固定资产贷款定义为“贷款人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机构发放的,用于借款人固定资产投资的本外币贷款。”其中的“固定资产投资”沿用了国家统计部门的口径,包括基本建设投资、更新改造投资、房地产开发投资以及其他固定资产投资四大类。
2、贷款应按约定用途使用
第一,贷款人应事先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约定贷款发放条件、支付方式、接受监督以及违约责任等事项。
第二,贷款人设立独立的责任部门或岗位,负责贷款发放和支付审核,确保借款人的支付符合借款合同中约定用途。
第三,《办法》将贷款资金支付分为“贷款人受托支付”和“借款人自主支付”两类,经多方调查、论证后,单笔金额超过项目总投资5%或超过500万元的,应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
第四,贷款人在借款人不按约定的方式、用途使用贷款时,采取更严格的发放和支付条件,或停止贷款发放和支付。
3、明确具体执行政策
《办法》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分大小,均需执行;对所有类型的借款人的贷款均需执行。
《办法》发布后给予银行业金融机构三个月的准备期。银监会将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办法》的相关要求,制定管理细则和操作规程,做好组织架构、信息系统的合同文本的修订等准备工作。
《办法》实施后,银监会将跟踪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办法》的执行情况,针对出现的问题及时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有效提高银行业金融机构固定资产贷款管理的水平。
各顾问单位若需进行固定资产贷款,应着重注意第九条:
贷款人受理的固定资产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
(二)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记录;
(三)借款人为新设项目法人的,其控股股东应有良好的信用状况,无重大不良记录;
(四)国家对拟投资项目有投资主体资格和经营资质要求的,符合其要求;
(五)借款用途及还款来源明确、合法;
(六)项目符合国家的产业、土地、环保等相关政策,并按规定履行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合法管理程序;
(七)符合国家有关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规定;
(八)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