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发布修订后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日期: 2001-01-01

公安部2008年12月20日发布修订后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下称《规定》),于2009年4月1日起施行。《规定》对固定电子眼、滞纳金上限、抽血检验程序等都有了新的规定,主要内容如下:

1、固定电子眼向社会公布

近年来,监控设备执法中暴露出告知不及时、设置不规范、未设置提示标志等问题。《规定》第16条指出,电子眼设置点应当有明确规范相应交通行为的交通信号。固定式电子眼设置地点应当向社会公布。此外,还要求电子眼收集的违法行为记录资料,应当在25日内向社会公布以供市民查询,并通过邮寄、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2、滞纳金不得超出罚款额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9条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但未对加处罚款上限作出规定。实际执行中,一些当事人因特殊原因而延迟缴纳罚款,造成加处的罚款数额远高于原处罚款数额。

此次修改后第52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采取下列措施: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但加处罚款总额不得超出罚款数额;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该项规定实施前产生的高额滞纳金,都将按照“从旧兼从轻”的原则,重新计算。

3、调整抽血检验程序

目前交警检查驾驶员是否酒后驾驶,较常见的做法是呼吸测试。以往经呼吸测试达到或者超过醉酒临界值,就需对当事人进行抽血检验,新修订的《规定》只有在当事人对测试结果有异议时才进行抽血检验,提高了执法效率。另外,《规定》增加:拒绝配合酒精呼吸测试的,可以抽血检验;对酒后行为失控或拒绝配合检验的,可使用约束带或者警绳等约束性警械等条款。

4、查处违法停车应在规定位置粘贴告知单

违法停放机动车行为,是指驾驶人离开车辆,在停车场或者准许车辆停放的地点以外,较长时间停车的情形。《规定》第12条规定:“交通警察对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的违法停放机动车行为,应当在机动车侧门玻璃或者摩托车座位上粘贴违法停车告知单,并采取拍照或者录像方式固定相关证据。”

5、轻微违法行为,采取口头警告教育

《规定》第40条规定:“交通警察对于当场发现的违法行为,认为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和安全的,口头告知其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依据,向违法行为人提出口头警告,纠正违法行为后放行。”《规定》所指的“轻微违法行为”,并不是指某几种违法行为是“轻微的”,而是指某几种违法行为在特定的情节下,可以认定为“轻微”。例如“闯禁行道路”一般情况下是属于较为严重的违法行为,但如果是非本地车辆初次闯禁行道路,则可以认定为轻微违法行为。

6、规范执法行为和执法用语

《规定》第55条规定:“交通警察执勤执法时,应当按照规定着装,佩戴人民警察标志,随身携带人民警察证件,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指挥规范。交通警察查处违法行为时应当使用规范、文明的执法用语。”

7、健全执法监督制度

《规定》增设了“执法监督”一章,进一步强化对交通警察执勤执法的监督考核。在加强执法监督和科学考核评价交通警察执勤执法工作方面,提出了制度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