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

日期: 2001-01-01

《登记条例》由经浙江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通过公布,自2009101日起实施,浙江省暂住人口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登记条例》明确了以下内容:

1)暂住证和居住证的区别

暂住证强调管理,居住证主导服务:居住证分为《浙江省临时居住证》和《浙江省居住证》两类。居住证持有人可享受的社会保障、公共服务等具体待遇由居住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临时居住证涵盖了子女就学、社会保障、卫生防疫、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等方面可享受的公共服务待遇。而暂住证更多的是治安管理的需要。

虽然居住登记、居住证制度并不直接规范流动人口的权益和待遇,但立法理念更显人性化,管理体制更加科学规范,利于增强流动人口的归属感。

居住证使用范围更广、有效期更长:暂住证只在本市区有效,有效期为1年。居住证作为持有人的居住证明,在全省范围内有效。《浙江省临时居住证》证件有效期为6个月到3年;《浙江省居住证》证件有效期为9年。

依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申领、换领、变更居住证,都不需要费用。

2)申领临时居住证和居住证

在浙江省居住的非本市区、县()户籍人员,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流动人口,都可以持有效证件,领取《浙江省临时居住证》或者《浙江省居住证》。此次《浙江省临时居住证》的发放,改变延用了十多年的强制申领要求,登记上,《登记条例》规定,公安机关应主动为流动人口办理居住登记提供服务。同时,在流动人口办理居住登记时,公安机关应主动为其颁证,便于流动人口凭此参加社会公共事物、享受规定所给予的政府服务。

申领《浙江省临时居住证》或《浙江省居住证》是流动人口的权利,而不是义务,对于已办理居住登记的外来人口,如果不愿意申领《浙江省临时居住证》,可以不领证。

《登记条例》还明确,依照《浙江省暂住人口管理条例》规定领取的暂住证,在其有效期内,继续有效;有效期满需要继续居住的,按规定换领《浙江省临时居住证》或者申领《浙江省居住证》。

流动人口是指在本省居住的非本市区、县()户籍的人员。即跨市区、县()居住的人员,应当办理居住登记。与《浙江省暂住人口管理条例》规定的跨市区、乡镇暂住的人员为暂住人口的定义相比,范围有所缩小。流动人口办理居住登记,应当出示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主要指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护照、机动车驾驶证、户籍证明、户口迁移证等)。公安机关发给《浙江省临时居住证》时,流动人口还应当提交近期相片。

取得《浙江省临时居住证》满三年,有固定住所、稳定工作,并符合居住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的流动人口,可以按照条例规定申领《浙江省居住证》。

3)申领居住证后可享受的权利

《登记条例》规定,《浙江省临时居住证》、《浙江省居住证》证件持有人可以享受的社会保障、公共服务等具体待遇,凭《浙江省临时居住证》或者《浙江省居住证》可以办理的个人事务,由居住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规定。

《浙江省居住证》持有人符合居住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转办居住地常住户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