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浙江省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日期: 2010-05-22

为了进一步发挥工商职能促进企业转型升级,使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提高资产流动性,促进更多的财产性权利转化成资本,浙江省工商局于2010年4月27日制定出台了《浙江省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称《暂行办法》)。《暂行办法》共九条,对债权转股权作了细致规定

《暂行办法》规定,债权人与被投资公司签署《债权转股权协议》后,并经相关股东同意后,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换为被投资公司的股权。其中,被投资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出资应当经全体股东一致通过;被投资公司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债权出资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暂行办法》还规定,被投资公司因债权转股权增加的注册资本不得分期缴纳,被投资公司应当一并办理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变更登记。即债权转股权只能作为实缴的注册资本,而不得作为认缴的注册资本。

为了更加稳妥地推进这项工作,《暂行办法》在债权出资的范围、条件和程序上作了特别的规定。在范围上,允许债权人以对被投资公司的债权出资,暂时排除了以对其他公司、自然人或组织的债权向被投资公司出资,即只有在债务人是被投资公司的情况下才能向该公司出资。同时,暂时排除了外资领域的债权出资。在条件上,特别要求债权合法有效、权属清晰、权能完整,属于被投资公司经营中产生的货币给付、实物给付的合同之债。债权人与被投资公司要签署承诺书,保证债权符合出资条件。同时,对债权出资中包括中介机构在内的各方规定了行为准则,对违反规定的将依法予以查处。在程序上,不仅要经被投资公司股东同意,还要经过中介机构审计、评估和验资,以此来最大限度地降低投资风险,保障债权出资的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