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物业服务企业退出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日期: 2010-02-01

杭州市物业管理改善工程领导小组201021公布实施,旨在规范物业服务企业退出项目管理的活动。《办法》对物业管理企业(以下简称物管)进入和退出住宅小区的运作机制和流程都作了详细规定。

《办法》主要应注意以下内容:

1)物管想提前“告退”需提前3个月告知,并征得多数业主同意

如果物管要退出小区,必须提前3个月,将退出原因、退出时间、以及物管本身同意承担的违约责任以书面形式告知业主委员会,同时还要告知当地街道、社区和区物业主管部门,并在小区里进行公告征求业主意见。

公告期满后,如果能得到绝大多数业主(持异议业主未超过建筑物总面积1/2且总人数1/2)的同意,业主委员会就可以与物业企业就退出事宜进行协商,并依法签订退管协议。

退管协议同样需要经过公示。而新的物管选聘工作,也要在签订退管协议之日起15日内在当地街道、社区的指导下开展。

如果退管协议的公告期满,而大多数业主不同意,最后没有达成退管协议。《办法》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原物业服务合同仍继续履行,而有异议的一方则需要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2)业主要求换物管、解除合同  需召开业主大会表决

《办法》规定,如果符合规定数量的业主(业主委员会或占建筑物总面积20%且总人数20%以上业主)提议要提前解除物业合同,那么业主委员会应当自收到提议之日起20日内筹备召开业主大会进行表决。在召开业主大会15日前,将提前解除合同的理由、解除合同时间、需承担的违约责任及会议相关内容,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同时告知当地街道、社区。

一旦业主大会表决通过决定要提前解除物业合同,那么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业主大会作出决议后3日内,将解约原因、解约时间和同意承担的违约责任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并及时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退出事宜,依法签订退管协议。

而新的物管选聘工作,也要在签订退管协议之日起15日内在当地街道、社区的指导下开展。如果退管协议未通过业主认可,原物业服务合同继续履行,有异议的一方应同样需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3  物管不得以“业主拒交物管费”为由拒绝退出

《办法》规定:原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以业主欠交物业服务费为由拒绝办理交接。

那么业主欠交的物管费怎么办?《办法》规定:原物业服务企业可委托新物业服务企业代为收取业主欠交的物业服务费,也可以自行收取,但不得影响业主的正常生活、工作秩序。新物业服务企业应为原物业服务企业收取欠缴物业服务费提供帮助。

如果业主委员会对原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账目有异议的,可以聘请专业审计机构对其进行财务审计,审计费用可从属业主所有经营性收益中支出。审计结果及审计费用,同样要向业主公布。

4)物管擅自“撤退” 将取消一年内物业服务项目招投标资格

《办法》规定,如果物业服务企业不按本办法规定程序做好退出衔接工作的,将由当地物业主管部门将该企业的不良行为书面报送市物业主管部门,记入该企业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而自社会公布之日起,该企业一年内参与物业服务项目招投标的资格将被取消。

物业服务企业的顾问单位尤其应当注意本暂行办法,在退出项目时严格按照此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