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

日期: 2015-01-30

2015年1月5日,国家工商总局公布《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简称《办法》),并将于2015年3月15日起施行。

    据悉,《办法》对《消法》规定的经营者义务进行了具体细化,对经营者不履行法律法规规定义务的行为,明确了相应的处罚以及行政处罚的原则和程序。《办法》对《消法》规定的经营者提供商品和服务的质量要求、有关商品和服务的宣传行为,以及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网购等七日无理由退货、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商品和服务“三包”责任等内容作了具体规制,还对从事修理加工、装饰装修,以及有关中介服务经营者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明确了行政处罚。

    国家工商总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局长杨红灿在解读《办法》时总结具有十一大亮点。其中的故意拖延受罚、保障无因退货、护航预付消费等规定,尤受消费者好评。

    针对信息技术广泛应用带来的消费方式变化,对网络购物等非现场购物进行规范。《办法》细化《消法》规定,列举了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的经营者,不依法履行七日无理由退货义务行为的具体情形,规定了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并超过十五日的,视为故意拖延和无理拒绝:

    一是对于适用无理由退货商品,自收到消费者退货要求之日起未办理退货手续;二是未经消费者确认,以自行规定该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为由拒绝退货;三是以消费者已拆封、查验影响商品完好为由拒绝退货;四是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无正当理由未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对于经营者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行为,由工商部门依照《消法》规定予以处罚。

《办法》明确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与消费者明确约定责任义务等内容;对退款无约定的,要按照有利于消费者的计算方式折算退款金额。对消费者提出的合理退款要求,经营者明确表示不退款,或者自约定期限之日起、无约定期限的,自消费者提出退款要求之日起超过十五日未退款的,视为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由工商部门依照《消法》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