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规定的解读

日期: 2009-02-26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26日公布,自2009年3月5日起施行。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是海上货物运输纠纷,属于海商法调整范围。近些年来,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呈逐年递增趋势。据统计,目前我国每年审理的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相当于全世界其他国家的总和。而与此相对照的是,由于我国没有单独的提单立法,《海商法》关于提单项下货物交付的规定比较原则,造成审理此类案件法律适用方面的困难。出台这部司法解释的目的,就是规范和统一案件裁判标准,解决案件审理中的法律适用问题。

    2、《关于做好特殊工时制审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2009年3月31日发布实施(浙劳社劳薪[2009]35号),该《通知》主要明确了以下精神:

    (1)积极鼓励企业实行更加灵活的工时制度。允许企业适当延长综合计算工时制的计算周期,对实行以月或以季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制有困难的企业,可以申请实行以半年或年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制。对工资待遇实行年薪制的中高级管理人员,一般可以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2)下放以年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制的审批权限。自2009年4月1日起,企业申请实行以年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制的,按企业隶属关系由各市、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审批。

    (3)督促用人单位严格履行民主程序。要求申报材料中必须要有工会或职工的书面意见,严格规范审批程序。

    3、《杭州市区高污染机动车辆提前淘汰补助实施办法》

    杭州市人民政府2009年3月14日颁布、3月20日实施。该《实施办法》明确了具备条件的高污染机动车辆提前淘汰(包括提前报废或转让)的,可以享受政府补助;明确了提前淘汰补助遵循原则;同时强调市区范围内各级党政军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其他财政供养单位(含中央部属单位、省级机关),应带头实施高污染机动车提前淘汰,且其淘汰车辆不实行补助。

    4、《关于加强外地机动车辆转入管理的规定》

    由杭州市环保局、公安局制定,杭州市人民政府2009年3月14日发布。该《规定》主要明确:自2009年2月22日起,转入杭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外地机动车辆,必须达到国家第三阶段排放控制要求(简称“国Ⅲ”标准)。经市环保部门审核,达到“国Ⅲ”及以上排放标准的外地机动车辆,由市公安交警部门依法办理转入手续。对未达到“国Ⅲ”排放标准的外地机动车辆,不予办理转入手续。

    5、《杭州市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搬家补贴费、非住宅搬迁补贴费、住宅临时过渡费等三项费用标准》

    杭州市人民政府2009年3月24日颁布、4月1日实施。这3项新规都是关于集体土地征地拆迁的。新标准规定,住宅房屋临时过渡费从每人每月350元调整至每人每月600元;搬家补贴费从每户700元调整至每户1200元;非住宅搬迁补贴费的计算方法也进行了调整。对相关费用的支付方式,新标准也进行了明确。

    6、《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杭州市区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2009年3月24日颁布。该《通知》的标准明确了征地补偿价格、征地补偿费构成、土地分类补偿、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方式等,并首次设立了征地区片,分为1-4个级别:适应范围为上城、下城、拱墅、江干、西湖、滨江六个行政区域内。且明确2009年1月1日后批准征地的建设项目,一律执行新的征地补偿标准。

    7、《杭州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办法》

    杭州市人民政府2009年3月25日颁布、4月1日实施。《办法》首次明确规定了,市区(不含萧山、余杭)范围内房屋拆迁补偿总金额由房屋补偿款、装修补偿款、地面附属物补偿款等三部分组成。

    对补偿金额的算法也做了明确规定:房屋补偿金额按照房屋的主体、门、窗、楼地面和水电等五个分项进行评估计分,每个分项又按照补偿基准分、具体条件和折旧率进行评估计分。装修补偿则按照房屋建筑面积和装修补偿分数计算,其中装修补偿分数按照装修补偿基准分,结合房屋装修的具体情况,上下浮动20%;附属物补偿包括庭院补偿和道地补偿两部分,具体按照附属物补偿基准分乘以庭院和道地面积计算。相对以前装修和附属物补偿按照建材的实际用量进行评估的方法,新标准采用了“包干补偿”的做法。这也就是说,“突击装修”并不能拿到更多的补偿。

    《办法》采取了补偿分值与办法相分离的方法,补偿办法相对稳定,补偿分值可根据经济发展水平适时调整。补偿办法明确,目前的补偿分值为100元/分,今后可根据我市经济发展的水平由市政府适时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