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负责人就治安管理处罚法答记者问

日期: 2005-09-04


    2005年8月28日下午,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新闻发布会,就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刚刚通过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公证法、关于修改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决定答记者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安建,公安部副部长刘金国,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王胜明,司法部副部长段正坤,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信春鹰,全国妇联副主席、书记处书记莫文秀分别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中央电视台记者:请问法工委副主任安建先生,这次新通过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与原来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相比,在哪些方面做了修改和补充?

    安建:现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是1986年9月5日经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1987年1月1日起施行的。1994年5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条例的个别内容作了修改。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施行十几年来,对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犯罪,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经济和社会的不断发展,社会治安管理方面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条例的规定已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下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民主法制建设发展进程的需要,有必要进行修改完善。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在今天上午举行的全体会议上通过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原条例作了全面修订,仅从条文数量上看,由原来的五章四十五条,增加为六章一百一十九条。规定更为全面,也更加细化。修改和补充的主要内容包括:

    1、突出强调了维护社会治安要坚持综合治理的方针,化解社会矛盾,增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第六条)。进一步明确了实施治安管理处罚法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包括处罚法定原则,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人格尊严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的原则,过罚相当的原则等等。(第五条、第九十五条)

    2、增加了一些应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行为。为适应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实际需要,针对新的情况,增加一些应给予治安处罚的行为。如举办大型群众性文体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强迫他人劳动的行为,发送淫秽、侮辱、恐吓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行为等。条例规定的应给予治安处罚行为,不包括已纳入消防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处罚的行为,有44种,新法增加到110多种。

    3、适当提高了罚款的数额。条例规定的罚款数额,除对“黄、赌、毒”行为最高可以3000或者5000元罚款处,对其他治安违法行为最高罚款数额为200元。考虑到近20年来经济的发展,收入和物价变化的情况,治安管理处罚法除对“黄、赌、毒”等几类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仍规定可以处5000元、3000元罚款外,对其他治安违法行为的最高罚款数额,按照不同的违法行为和情节轻重,规定为200元、500元或者1000元。

    4、缩小了对行政拘留处罚的自由裁量幅度。治安拘留涉及对人身自由的限制,适用上应当十分慎重。新法对条例规定的行政拘留最长不超过15日的规定未作改动。同时,将条例规定的在大多数情况下拘留处罚为1日以上15日以下的规定,按照不同的违法行为和情节,细分为5日以下、5日至10日、10日至15日,从而缩小了治安拘留的时限跨度,缩小了行使拘留处罚权的自由裁量空间,以避免在执法中可能产生的随意性。同时,条例对因两种以上治安违法行为应当分别适用治安拘留处罚的,对拘留处罚的合并执行没有上限的规定。新法明确规定,因两种以上治安违法行为被合并执行拘留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20日(第十六条)。这些都有利于更好地体现处罚法定的原则和“过罚相当”的原则,更符合法治的要求。

    5、完善了处罚程序。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保证。治安处罚包括了限制人身自由的拘留处罚,从这个意义上说,治安处罚是行政处罚中相对最为严厉、对公民权利影响最大的一类处罚。为了既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能够有效地履行治安管理职责,又防止因权利使用不当造成对公民权利的侵害,新法重点对治安处罚的程序作了更为严格和具体的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章对处罚程序作了专章规定,从原条例规定的10条,增加为三节26条,对治安案件的受理,证据的依法收集,涉案物品的扣押、保管、处置,传唤的批准权限和传唤的时限,询问笔录的要求,对与案件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的检查,处罚的决定权限,决定书应当载明的内容,一直到罚款处罚的罚缴分离原则、拘留处罚的暂缓执行、不服处罚决定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都作了明确规定。

    6、强化了对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执法行为的规范和监督。为了加强对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监督,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增加了“执法监督”一章,规定了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应当遵守的规定和禁止实施的行为,并明确规定违反这些规定的,除了应当依法给予处分外,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我注意到,有些媒体将治安管理处罚法与条例规定相比,概括为10个字,就是“管得更宽了、处罚更严了”。我认为,这个概括虽然简单,但不准确。从以上介绍的新法与现条例所作的修改看,应该说是宽严更适度了,程序更严格了,处罚更规范了。比如,对一般治安违法行为的罚款处罚,从200元提高到1000元,与物价变动的水平和人们收入的提高是适应的,不好说就是罚得更多了;拘留处罚的最长时限没变,划分得更细了;处罚的程序也更严格了。

    总体上说,这些规定,既充分赋予了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为履行治安管理职责所必须的权力,又对警察权的行使作了更严格的规范;既要使违法行为人应受到必要的惩处,又特别注意防止因权利的不当使用甚至被滥用造成对公民合法权利的侵害。是一部具有中国特色,能够适应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加强社会治安管理的需要,符合尊重和保护人权的宪法原则,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发展成就的好法律。     
 
    人民日报记者: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执法监督做了专章规定,那么公安机关下一步将如何执行?  

    刘金国:实践证明,不受监督的执法权力必然会滥用,执法监督这一章的设置在治安管理处罚法当中,我认为是一大亮点。这既是对公民合法权益的有力保障,又是对我们公安机关执法行为的有效约束。

    多年来,公安部高度重视队伍建设和执法监督工作,也想了很多办法,采取了一系列有力措施纠正在执法当中的不作为和乱作为的问题。这次法律有了规定,公安机关将严格认真地贯彻执行这部法的规定,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执法监督工作。

    第一,加强队伍建设,提高公安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执法水平。

    第二,加强执法监督。首先是上级公安机关对下级公安机关实行有效的监督。搞好执法检查,主动纠正和解决自身存在的问题。同时,我们还主动接受人大、政协的监督,自觉接受检察机关、行政监察机关的监督,诚恳地接受广大人民群众、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对于大家反映的问题,我们一定要认真、及时、坚决地查处。

    第三,实行责任追究,就是要实行严格的执法责任制,建立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实行警察办理治安案件终身负责制度。对有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16条所规定的其11种情形之一的行为,不管人调到哪里,我们都坚决跟踪、一查到底、严肃处理,绝不手软。 
    
    中国公证杂志记者:现在社会上经常有些人打着公证处的名义,告诉我们一些好消息,说我们得了哪些大奖,公证处身受其害,处理起来非常困难,这种现象既败坏了公证处的声誉,也是对公共秩序的扰乱。请问治安管理处罚法是否对这一问题进行处罚?如何处罚?

    安建:如果是冒用虚假身份的,比如冒用公证员进行招摇撞骗,这在治安管理处罚法当中规定是要处罚的。现在治安管理处罚法还没有施行,国务院对于公证的管理有些规定,应该按照这个规定进行处罚。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您刚刚提到了公安部门将加强队伍建设、加强指导监督,规定了责任追究的制度来进行执法监督。我注意到这些措施都是长期实施的措施,我想知道新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出台以后,我们公安机关有没有新的举措?是否会制定相关的实施细则和部门规章? 

    刘金国:因为这部法律对于公安部门来说,是一部非常重要的法律。它既是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保障公民权利的法律武器,也是规范公安机关执法行为的一部重要法律。因此这部法律的颁布实施,对于我们加强治安管理、促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作用是很大的。我们公安机关一定要认真、坚决地把这部法律贯彻实施好,要抓出实效。

    关于你讲到我们将采取什么样的具体措施,第一,我们要认真学习,加强培训。公安部将下发通知,要求各级公安机关切实抓好对治安管理处罚法学习和培训。通过学习和培训,使我们每一个民警都能够掌握法律、熟悉法律,最终能够准确地运用法律。

    第二,细化标准,严密程序。公安部已经制定了解决突出执法问题,推进公安执法制度建设的工作计划,进一步细化治安管理的裁量标准,进一步严密治安处罚、办理治安案件的程序,从而确保这部法律能够有效地、正确地实施。

    第三,加强宣传,形成声势。在正式实施之前,我们将采取一切可以采取的措施,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途径,广泛地进行宣传,做到家喻户晓,使守法的人越来越多,也使因违法而受到处罚的人越来越少。这不仅是立法目的,也是公安机关的执法目的。

    第四,严格执法、确保公正。我们将严格履行法定职责,依法查处治安案件,以我们严格公正的执法行为维护国家利益和人民利益、维护社会稳定、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