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
日期:
2001-01-01
杭州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2009年8月27日审议通过。该条例主要禁止了以下五项内容:
(1)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采取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徕顾客;
(2)禁止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和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其他发出高噪声的音响器材;
(3)禁止夜间在以上区域从事影响周边居民正常生活的文体等活动;
(4)而且,每日12时至14时、20时至次日8时,禁止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有居民住宅的建筑物内进行产生噪声的装修作业。在其他时段内进行装修作业的,应当采取措施,避免干扰周边居民正常生活;
(5)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室内娱乐活动时,居民应当控制音量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饲养宠物的,也要采取有效措施,以免干扰四邻;
同时还明确,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所在地公安机关在监管过程中发现或有人检举举报属实的,公安机关将给予警告;警告后仍不改正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各顾问单位还应关注的是:对新建、扩建、改建可能产生噪音污染的建设项目,《条例》要求建设单位应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报经具有该项目环境保护审批权的环境保护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开工建设。建设单位应当在申请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前按规定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违者将接受环境保护部门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