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管理办法》
该《办法》已经2009年8月14日市人民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
该《办法》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
(1)明确了何谓临时占用、挖掘
临时占用城市道路,是指在短期内利用城市道路堆料、施工作业、搭建临时建(构)筑物,设置停车场、存车处、电话亭等影响道路功能的行为。挖掘城市道路,是指因工程建设及其施工需要破损路面,影响道路功能的行为。同时明确按城市道路建设计划进行改建、扩建、养护和维修造成城市道路的占用、挖掘行为,不适用本办法。
(2)明确了申请临时占用挖掘的程序
需要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申请办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许可、挖掘城市道路许可,并依法缴纳城市道路占用费、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应当向所在地的区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同时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查。
申请临时占用城市主要道路或挖掘城市主要道路、次要道路的,区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应当报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由区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对申请临时占用城市主要道路以外其他道路或挖掘城市主要道路、次要道路以外其他道路的,区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于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3)明确了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申请办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许可的,应当向区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许可申请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书面审查意见,及其他有关职能部门依法批准的有效文件;临时占用方案,包括占用位置、范围、与相关建(构)筑物距离、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交通组织措施、占用时间等内容;挖掘道路申请的应提交:施工设计图纸、施工方案及道路修复方案,以上方案应当包括施工进度计划、交通组织措施、机械配置、施工临时排水方案、废弃物处理以及现场围护等内容;挖掘道路施工单位的市政工程施工企业资质证明文件;挖掘道路涉及埋设排水管线的,应当提供排水接管技术审查意见书及复印件;挖掘道路涉及埋设燃气、热力等地下管线的,应当提供准确管位图及监护措施;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4)明确了不予批准的情形
申请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许可:占用道路交叉口、铁路道口、急弯路口、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范围内机动车道的;占用距离医疗急救站、消防站机动车出入口50米范围内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的;临时占用城市道路从事经营性活动的;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申请挖掘的;在法定节假日及重大公共社会活动期间临时占用、挖掘的;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严重影响市政设施或道路交通安全的;申请人曾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经查处未及时整改完毕或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许可情形。
(5)明确了被批准的申请人应遵循的程序
应当精心组织、文明施工,并遵守下列规定:按批准的期限、范围和要求占用、挖掘,不得擅自变更;在占用、挖掘现场醒目处悬挂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许可证件,设置交通安全护栏和标志;在城市主要道路上进行横穿道路挖掘施工的,应当在夜间进行,白天应当恢复交通;挖掘城市道路应当按规定的技术要求进行施工,不得压占检查井、消防栓、雨水口和边沟;挖掘城市道路遇到测量标志、地下管线、文物保护标志等设施时,应当立即采取保护措施,不得移位、损坏;铺设地下管线应当优先采用非开挖施工等先进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