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调整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管理措施有关事宜》

日期: 2010-08-31

《关于调整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管理措施有关事宜》由海关总署于201072日发布,并于201091日开始实施生效。原《海关总署关于调整进出境邮件中个人物品的限值和免税额的通知》(署监〔1994774号)同时废止。

《公告》是为了为进一步规范对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的监管,照顾收件人、寄件人合理需要,主要内容如下:

一、个人邮寄进境物品,海关依法征收进口税,但应征进口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含50元)以下的,海关予以免征。

    二、个人寄自或寄往港、澳、台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800元人民币;寄自或寄往其它国家和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1000元人民币。

    三、个人邮寄进出境物品超出规定限值的,应办理退运手续或者按照货物规定办理通关手续。但邮包内仅有一件物品且不可分割的,虽超出规定限值,经海关审核确属个人自用的,可以按照个人物品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四、邮运进出口的商业性邮件,应按照货物规定办理通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