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测绘局《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

日期: 2010-04-2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修订,由国家测绘局于2010324日日颁布施行。《管理办法》共25条,全面规范了测绘项目成果质量监督抽查的计划与方案制定、监督检验、异议受理、结果处理。主要内容包括:

1、计划与方案制定。国家测绘局按年度制定全国质量监督抽查计划,重点组织实施重大测绘项目、重点工程测绘项目以及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影响面广的其他测绘项目成果的质量监督抽查。

2、监督检验。检验开始时,检验单位应当组织召开首次会,向受检单位出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开具的监督抽查通知单,并告知检验依据、方法、程序等。检验过程中,检验单位应当按照技术方案规定的程序,开展检验工作。检验单位可根据需要,向测绘项目出资人、设计单位、施测单位、质检单位等调查、了解项目相关情况,实施现场检验。检验完成后,检验单位应当组织召开末次会,通报检验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3、异议处理。受检单位对监督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论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组织实施质量监督抽查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异议报告,并抄送检验单位。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检验结论。

4、结果处理。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定检验结论,依法向社会公布质量监督抽查结果,确属不宜向社会公布的,应当依法抄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权利人和利害相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