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地方政府消费券发放使用管理的指导意见》
日期:
2001-01-01
财政部2009年10月13日公布实施。旨在规范地方政府消费券发放使用管理,充分发挥政府作用,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指导意见》主要明确了以下内容:
1、明确了“地方政府消费券”的具体函义,是指由地方各级政府在本级预算(含当年预算收入和以前年度预算资金结余)中安排发放的用于兑换商品(或服务)的有价支付凭证。
2、对地方政府消费券作出了具体形式要求:要求冠以本行政区政府名称,并注明其用途,同时要注明消费券的使用期限和起始日期。应明确本级政府发放政府消费券的主管部门或承办单位。
3、明确了原则上应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地方政府发放。有条件或财政资金承受能力的乡(镇)政府、村级组织以及社区、街道等可发放粮油或食品兑换券。
4、明确了地方政府消费券的财政管理:地方各级政府发放地方政府消费券应纳入本级政府预算管理。按规定需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的,必须依法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批。乡(镇)政府、村级组织以及社区、街道等发放粮油或食品兑换券应报所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5、明确了不得发放的情形:本级政府预算中没有资金来源或支出安排;政府担保发放有价支付凭证或优惠凭证;以政府消费券抵顶或支付应发放职工工资或劳务报酬;发放未注明使用期限或用途的政府消费券;其他违规发放的消费券。
6、明确禁止政府发放的消费券直接兑换现金,禁止在使用时找零或者替代现金找零,禁止倒买倒卖,禁止反复流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