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大对经济适用住房违规出租行为查处力度的通知》
日期:
2001-01-01
杭州市政府2009年8月10日公布实施。
各部门都将对违规出租行为加大处罚力度:各区房管部门,将按规定没收辖区内经济适用住房出租人的非法所得,并处以实际租金三倍以下的罚款。
工商管理部门,将按规定对将经济适用住房作为经营场所的,一律不予核发营业执照;对擅自改变原申报的经营场所,租赁经济适用住房进行经营的,依据工商管理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规划部门,将按规定对将经济适用住房改为办公经营用途,进行“住改非”的,一律不予办理审批手续;对已办理审批手续的,及时予以撤销;对未经审批,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规划部门、城管执法部门将根据各自职责,依据规划管理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房管、工商管理部门,将按规定对为经济适用住房出租进行代理和居间服务的房产中介服务机构及经纪人,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记入企业和个人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其执业资质资格、营业执照年检年审时不予通过。
公安部门,将按规定,加强对出租经济适用住房的治安管理工作。严格办理承租人暂住登记手续,办理和查验暂住证。同时,对群租行为根据治安管理相关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