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为规范保险资金境外投资运作行为,防范投资管理风险,实现保险资产保值增值,
《实施细则》明确,保险资金境外投资应当选择保监会规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金融市场,且投资下列品种:
(一)货币市场类
包括期限不超过1年的商业票据、银行票据、大额可转让存单、逆回购协议、短期政府债券和隔夜拆出等货币市场工具或者产品。
货币市场类工具(包括逆回购协议用于抵押的证券)的发行主体应当获得A级或者相当于A级以上的信用评级。
(二)固定收益类
包括银行存款、政府债券、政府支持性债券、国际金融组织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等固定收益产品。
债券应当以国际主要流通货币计价,且发行人和债项均获得国际公认评级机构BBB级或者相当于BBB级以上的评级。按照规定免于信用评级要求的,其发行人应当具有不低于该债券评级要求的信用级别。中国政府在境外发行的债券可不受信用级别限制。可转换债券应当在附件1所列国家或者地区证券交易所主板市场挂牌交易。
(三)权益类
包括普通股、优先股、全球存托凭证、美国存托凭证、未上市企业股权等权益类工具或者产品。
股票以及存托凭证应当在附件1所列国家或者地区证券交易所主板市场挂牌交易。
直接投资的未上市企业股权,限于金融、养老、医疗、能源、资源、汽车服务和现代农业等企业股权。
(四)不动产
直接投资的不动产,限于位于附件1所列发达市场主要城市的核心地段,且具有稳定收益的成熟商业不动产和办公不动产。
根据《实施细则》,保险机构境外投资余额不超过上年末总资产的15%,投资附件1所列新兴市场余额不超过上年末总资产的10%。保险机构应当合并计算境内和境外各类投资品种比例,单项投资比例参照境内同类品种执行。保险资金境外投资应当控制短期资金融出或者融入,并遵守下列规定:(一)逆回购交易及隔夜拆出融出的资金,不超过上年末总资产的1%;(二)因交易清算目的拆入资金,不超过上年末总资产的1%,且拆入资金期限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
《实施细则》规定,保险资金境外投资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投资实物商品、贵重金属或者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和商品类衍生工具;(二)利用证券经营机构融资,购买证券及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三)除为交易清算目的拆入资金外,以其他任何形式借入资金。
保监会表示,保险资金投资境外以人民币计价发行的金融产品,境内以人民币或者外币计价发行,以境外金融工具或者其他资产为投资对象的金融工具,适用本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