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物业项目服务退出管理办法(试行)》
《浙江省物业项目服务退出管理办法(试行)》由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根据《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该办法共十八条,首次以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形式,明确规范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双方的行为规范。具体有:
1、物业企业解约须经过一系列程序
根据办法规定,今后物业企业要退出小区管理,必须经过一系列程序以做好衔接工作。
物业服务合同期满终止,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未续约原因、退出时间等,以书面形式报送项目所在地物业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在合同终止前30日,业主大会未明确续聘或未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且未作出自治管理决定时,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物业项目所在地物业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报告。
对拒不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将有关情况书面报送物业项目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时制定管理预案,并组织社区居委会及环卫、园林、供电、供水等部门做好共用设备设施运行、垃圾清扫、绿化维护等基本服务。所发生的费用由业主交纳,业主委员会负责收取。
办法规定,物业服务企业要求提前解除合同的,应当在拟解除物业服务合同90日前,将解约原因、退出时间以书面形式告知业主委员会,就相关事项进行协商,同时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15日。还需将解约原因、退出时间以书面形式报送项目所在地物业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书面告知社区居民委员会。
办法还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合同约定、不按规定退出及未按规定办理物业项目通过备案的,将被记入企业诚信档案,作为不良行为记录向社会公示,并可按照相关规定,降低企业等级或取消资质。
2、业委会解聘物业须超过半数业主同意
根据办法,经业主委员会或者20%以上业主提议要求提前解除合同的,应于拟解除物业服务合同前90日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在召开业主大会前15日,将会议通知及有关解聘事项等书面材料,送交与会人员并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经征得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业主大会作出解聘物业服务企业决定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后3日内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企业。
办法还明确,业主委员会应当将提前解除合同的原因、退出时间等以书面形式报送项目所在地物业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未经业主大会依法通过提前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的,业主委员会及其成员不得擅自作出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