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公司:让更多的人当老板

日期: 2005-11-06


    将于2006年1月1日实施的新公司法,突出了法律规定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完善了公司设立和公司资本制度方面的规定,为投资者提供更为优越的投资条件和环境。

    一、降低公司设立门槛,鼓励投资创业

    新公司法把公司的最低注册资金由原来的10万元降至3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由原来的1000万降至500万元。允许股东分期缴足认购的出资额;扩大非货币资金的出资比例,由原来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百分之二十增加至最高可以占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七十;将“一人公司”纳入公司法的调整范围,允许一个自然人或法人投资投立一人有限公司;增加股份有限公司定向募集设立方式。

    二、放松对公司的过度管制,赋予公司更多的意思自治

新公司法充分体现了私法自治原则,把原来的一些强制性规范变为任意生规范。如股东表决权的行使、公司对个担保的问题、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权先受让权问题、股权的继承问题、股利的分配问题等。

    三、取消公司对外投资的限制

    新公司法取消原对公司向外投资累计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的强制性限制和对外担保的强制性限制,改由公司章程确定。新公司法第十五条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新公司第十六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担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担保的数额有限额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四、充分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

    为避免大股东利用其对公司的控制权,损害中小股东的权益,新公司法增加了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条款,当他们的利益受至损害时,可以通过司法途径得到救济。如,股东的撤销权,知情权,要求公司收购其出资的权利、公司散解请求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