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中第二套住房认定标准的通知》

日期: 2010-05-31

《关于规范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中第二套住房认定标准的通知》于2010年6月4日由住建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三部委联合下发,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通知》对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中第二套住房认定标准进行了规范,具体为:

1、二套房认房也认贷

通知规定,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中居民家庭住房套数,应依据拟购房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成员名下实际拥有的成套住房数量进行认定。这表明,即使拟购房者之前是全款购买,在银行没有贷款记录,再申请贷款依然会被认定为二套房。

通知规定,只要确认家庭有一套住房,再申请房贷,贷款人应对借款人执行第二套(及以上)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2、隐瞒住房将作不良记录

应借款人的申请或授权,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首府)城市及其他具备查询条件的城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应通过房屋登记信息系统进行借款人家庭住房登记记录查询,并出具书面查询结果。

如因当地暂不具备查询条件而不能提供家庭住房登记查询结果的,借款人应向贷款人提交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贷款人查实诚信保证不实的,应将其记作不良记录。房地产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建住房〔2006〕244号)及《房屋登记簿管理试行办法》(建住房〔2008〕84号)进行查询,并出具书面查询结果。对提供虚假查询信息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3、房价过高可停放房贷

对能提供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申请住房贷款的,将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对不能提供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申请住房贷款的,贷款人按第二套(及以上)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执行;商品住房价格过高、上涨过快、供应紧张的地区,商业银行可根据风险状况和地方政府有关政策规定,对其暂停发放住房贷款。

解读:在二套房认定标准未出台前,政策规定银行对不能提供一年以上纳税或社保证明其一的外地购房人,是不提供住房贷款发放的,而此次细则虽然是将这类人群贷款比照二套(或以上)住房政策执行,不过也可以让这部分人群实现买房愿望。该条政策对这部分人群来说可谓是“雨后甘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