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武装警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武装警察法》由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09年8月27日通过并公布实施。
该法的制定颁布,是填补武警部队立法空白、完善我国军事法规体系的重大突破。武警部队作为国家的一支重要武装力量和担负安全保卫任务的部队,理应有一部法律作为支撑和保障。同时,制定颁布《武装警察法》,也是更好地规范和保障武警部队履行职责使命的迫切需要。该法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
1、重点突出规范了武警部队执行安全保卫任务的各个方面
在兵力调动使用上,明确规定调动使用武警部队要严格按照审批权限和程序执行,确保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对武警部队的集中统一领导和指挥,确保地方党委政府及其公安机关合理使用武警部队。
在任务范围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规定,按执勤、处置突发事件的顺序规定了任务范围,对安全保卫任务中没有列出且不便列出的,通过“其他安全保卫任务”兜底的形式表述。
在业务关系上,明确规定了执勤目标单位对担负任务的人民武装警察进行执勤业务指导。
在具体职权上,规定人民武装警察可以采取警戒区域验证、巡逻查验交通以及现场管制、驱散、侦察、控制、优先通行、征用、搜查、使用警械武器等措施。
在领导体制上,明确规定武警部队由国务院、中央军委领导,实行统一领导与分级指挥相结合的体制。
2、为武警官兵履职创造了更好条件
《武装警察法》共7章38条,对武警部队的领导体制、任务职责、义务权利、保障措施、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作了明确规定,言简意赅,内涵丰富。该法从内容上深刻体现了党和政府以及社会各界对武警官兵的深切关怀,为武警部队更好地履行职责义务提供了法律保证。
该法明确规定了武警部队执行国家赋予的安全保卫任务及相关建设所需经费,列入中央财政和县级以上地方财政预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保障。在部队执行任务时,该法明确规定执勤目标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应为执勤部队提供执勤设施、生活设施等必要保障;在严重污染或恶劣环境下执行安全保卫任务的人民武装警察,享有与执勤目标单位工作人员同等的保护条件和福利补助,并由执勤目标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保障。
此外,该法还规定人民武装警察享有现役军人的权益,因执行任务伤亡的,按照国家有关军人抚恤优待的规定给予抚恤优待。
3、对依法从严治警提出更高要求
在监督检查上该法明确指出,人民武装警察执行任务应当接受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监督;武警部队接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检举、控告,或者接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人民武装警察违法违纪行为的通报后,应当及时查处。
同时在法律责任上,该法也明确规定,对不履行职责或者违抗上级决定、命令的,违反规定使用警械、武器的,非法搜查他人的人身、物品、交通工具、住所的,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的,泄露国家秘密、军事秘密的,以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要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