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反诉标的超出本诉法院受案范围的处理方式

日期: 2019-02-27
作者: 唐琦涛

问题的提出:

江西某施工单位承建内蒙某建设单位发包的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的工程,后该施工单位未按时竣工,建设单位遂诉至工程所在地即新城区人民法院请求解除合同(以下简称“前案”)。新城区人民法院受理前案后,施工单位拟起诉请求某建设单位继续履行合同并支付工程进度款1.1亿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且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由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问:该施工单位应向哪个法院起诉?

处理方式:

一、向新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反诉,由新城区法院合并审理。

1、该施工单位的起诉是否符合反诉的构成要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33条的规定:”反诉的当事人应当限于本诉的当事人的范围。

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或者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事实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反诉应由其他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或者与本诉的诉讼标的及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理由无关联的,裁定不予受理,告知另行起诉。”


本案中,该施工单位起诉的是建设单位,与前案的双方当事人相同,符合反诉的主体要件。


该施工单位的起诉与前案具有牵连关系,双方的诉讼请求都是基于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所存在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关系,双方的诉讼请求是对立的,具有牵连关系,判令继续履行合同则不可能解除合同,判令解除合同则不可能继续履行合同,符合反诉的客观要件。



因此,该施工单位的起诉符合反诉的构成要件。


2、反诉金额超出本诉受理法院的受案范围,本诉受理法院对该反诉有无管辖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第2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安徽、福建、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四川、重庆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2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本案中,若该施工单位向新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反诉,则该反诉金额超过了该基层法院的管辖范围,那么新城区人民法院是否还有权受理该反诉,是否应当移送管辖或告知另诉?


这个法律尚未有明确的规定,但根据司法实务及最高院的判例认为,被告提出反诉,导致案件总标的额或反诉标的额超过本诉受理法院管辖范围的,依管辖恒定原则,不应改变该案件的级别管辖。


最高院在(2013)民一终字第163号管辖权异议二审裁定书中认为:“……被告向受诉法院提出反诉,应视为其接受该法院管辖。不因反诉改变案件级别管辖,亦是司法实践中管辖恒定原则的一般体现。因为,当事人完全可以不提起反诉,而根据诉讼标的额及对管辖利益的考虑,向其认为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另行起诉。在当事人没有另行起诉,而是通过反诉主张相关诉讼请求的情况下,由受诉法院将之与本诉合并审理……”


从中也可以看出本案可以另行起诉,接下来将讨论该情形。


二、向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另行起诉。


1、能否另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33条第3款的规定:“反诉应由其他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或者与本诉的诉讼标的及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理由无关联的,裁定不予受理,告知另行起诉。”



这款规定了反诉应由其他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时应另行起诉,未规定反诉超过本诉法院级别管辖时应当如何处理。


但从反诉的性质及其他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反诉是一个独立之诉,不因本诉的撤销而撤销,超过提起反诉的期限也可以另诉,而且判断反诉的一个标准是假设没有本诉存在,被告对原告的主张能否单独向法院提起一个诉讼。


因此,若权衡各种利弊后不想在本诉中提起反诉,不管该反诉是否超过本诉法院的级别管辖范围,都可以另行提起诉讼。


2、另行起诉是否构成重复诉讼,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47条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 (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 (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 (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这是关于重复起诉的法律规定,与另行起诉有很多相似之处,但也存在明显区别:


第一,重复起诉的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是指不仅当事人相同而且当事人在前后诉中的诉讼地位也应一致,而反诉另行起诉的双方当事人的诉讼地位是对立的,前诉中的被告是后诉中的原告;


第二,重复诉讼中后诉与前诉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而反诉另行起诉中后诉与前诉诉讼请求不同,也不会否定前诉的裁判结果,反诉另行起诉只是就基于同一法律关系的前诉中未审理的部分另行主张权利;


第三,反诉另行起诉的本质还是反诉,若反诉另行起诉构成重复起诉的话,岂不是所有反诉都构成重复起诉?这显然是不合逻辑的。


综上所述,反诉金额超出本诉受理法院的受案范围时可以有两种处理方式:


一是直接向本诉法院提起反诉,视为接受本诉法院管辖,由本诉法院将反诉与本诉合并审理;二是根据诉讼标的额及对管辖利益的考虑,另行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这不构成重复起诉。



唐琦涛律师

浙江东鹰律师事务所

建设工程四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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