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技能训练之九:法庭提问(二)
2019年11月28日,本所房地产一部与公司业务部、婚姻家事与财富传承部联合开展诉讼技能集体培训。本期培训围绕一起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案件,该案的核心争议在于“沟通清算”是被告李某主动提出的,还是原告提出或双方合意清算。培训以被告李某角度出发,通过拟定发问提纲的方式展开讨论。
第一组在讨论完案件事实后,提出四个疑问:1.停止经营时间存疑;2.放弃对公司账目进行审计的原因不清;3.由被告方提出清算的证据不足;4.公司放弃上市的具体情况未查明,并就以上四个疑问点准备发问内容。
第二组从实控人(即被告)角度出发,主要围绕着协议约定条款、原告主张的被告明示放弃、以及原告是否有接管公司的意向、哪一方先提出清算等四个方面设置发问提纲,通过查明案件事实进而达到触发适用有利于被告方的相关条款的目的。
第三组则从二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入手,并结合新的证据(被告与原告沟通的信息内容)设置发问提纲,主要目的是通过查明案件事实以证明被告方并非主动清算。
金德聪律师补充发言,发问提纲还应注意到补充协议中3.1.1条的约定,并对现有证据是否能证明被告明示放弃、停止经营与被告是否有关联、被告“离开”是否能视为放弃经营等提出个人观点。刘效权律师、马幼蓝律师、张颖律师则对协议约定回购条款与清算条款、被告主观是否放弃经营等进行激烈讨论。
金鹰律师认为,二审判决书存在严重事实认定不清的问题,且判决“另辟蹊径”,未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充分保障。例如判决书中“根据查明的事实”部分采用了“年初”、“离开”、“沟通”等模糊用词,并没有找出具体证据来证明时间点,因此,再审中律师应围绕着这些事实不清部分展开讨论,并作出对被告方有利的论述。
培训尾声,金鹰律师表示培训前并没有报以太高期待,但经过大家分组讨论对案件进行全面梳理,有了很大突破,学习效果与往期也有了更多提高。相信青年律师通过培训在诉讼技能上有所提升,也鼓励他们向资深律师学习更多诉讼经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