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修改《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决定

日期: 2013-02-28

    《国务院关于修改〈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决定》已经2013116国务院第231次常务会议通过,于2013130公布,自201331起施行。全文如下:

    国务院决定对《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作如下修改:

    将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中的“并可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修改为:“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处非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的,根据情节轻重,可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决定自201331起施行。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