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资格延续审查工作的通知
日期:
2013-11-29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进一步方便企业,提高审查效率,住建部于2013年10月28日发布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资格延续审查工作的通知(建市资函[2013]98号)。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资格延续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3]106号),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现行资质资格标准和实施意见规定的程序、标准和时限组织审查工作,将审查意见在其官方网站上进行公示(不少于10个工作日)。
《通知》规定,按规定时限复审企业陈述材料,并调查核实有关举报投诉材料。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违反或简化上述工作程序,凡未公示的或举报投诉材料未核实的,不得将审查结果报送住建部。
另悉,住建部审批的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海洋、消防等方面的资质,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单位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企业申请由我部审批的勘察、设计、施工资质,其资质延续审查工作仍由住建部组织实施,按相关资质管理规定及其实施意见或实施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