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交易、租赁领域的那些法律小知识(九)

日期: 2025-08-08

随着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频发,法律需求日益凸显。本期“东鹰千问”聚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围绕司法实践中的常见争议点展开探讨。


1.尚未办理所有权登记、但已合法占有房屋的人,能否被认定为“业主”?

答: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基于与建设单位之间的商品房买卖民事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人,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二编第六章所称的业主。”

2.能够被认定为“专有部分”的房屋、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答:必须符合解释第二条第一款列明的三项条件,即:

(一)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

(二)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可以排他使用;

(三)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

3.房屋露台是否属于业主专有部分?

答:规划上专属于特定房屋,且建设单位销售时已经根据规划列入该特定房屋买卖合同中的露台等,应当认定为前款所称的专有部分的组成部分。

4.建筑区划内的楼梯、大堂、消防、公共照明等是否属于共有部分?

答:属于。

5.业主在屋顶及与其专有部分对应的外墙面等共有部分进行无偿利用,是否构成侵权?

答:业主基于对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特定使用功能的合理需要,无偿利用屋顶以及与其专有部分相对应的外墙面等共有部分的,不应认定为侵权。但违反法律、法规、管理规约,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

6.建设单位出租车位,是否符合民法典“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之规定?

答:建设单位按照配置比例将车位、车库,以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处分给业主的,应当认定其行为符合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六条有关‘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的规定。

7.是否可以在业主共有道路、共有场地上增设车位?

答:占用业主共有道路、共有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增设车位不应当影响原有相邻关系,不破坏道路、场地原通行规范、消防安全等要求。

8. 住宅业主未经有利害关系业主一致同意即改为经营性用房,有利害关系业主起诉请求排除妨害、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应否支持?

答: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未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九条的规定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请求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9.针对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决定的撤销权的行使期限是多长?

答:一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决定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10.如何看待物业服务企业占用业主共有部分进行经营收益?

答:业主大会可以就共有部分是否进行经营收益开会表决,如决定经营收益的,则可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经营,剔除经营成本后的收益按约定归全体业主,但若物业服务企业擅自经营收益的,则业主大会可授权业委会请求排除妨害、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并可要求返还收益。


房产交易、租赁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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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介绍


金德聪

浙江东鹰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浙江省房地产业协会 房地产研究分会副会长

浙江省法学会 工程建设法学研究会 理事


雷茁

浙江东鹰律师事务所律师,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主要业务领域:房地产开发、项目合作、项目并购、招商运营、物业管理等。


房产交易、租赁领域的第九期结束咯~敬请期待下一期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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