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事业务领域的那些法律问题(二)
本期「东鹰千问」继续聚焦婚姻家事业务领域,梳理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十个问答。
Q1
问:哪些为个人财产?
答:《民法典》第1063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问:哪些为共同财产?
答:《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但是《民法典》第1063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Q2
问:什么是夫妻约定财产制?
答:《民法典》第1065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Q3
问:一方婚前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归属如何?
答:《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26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Q4
问:一方婚前房子出租所得租金个人还是共同财产?
答:是共同财产,因为出租收租行为是经营行为,属于婚后收益非自然增值。
Q5
问:房价上涨,一方婚前房子增值了,增值部分是个人财产还是共同财产?
答:为个人财产。
Q6
问:一方婚前投资公司股权,婚后取得的分红是个人财产还是共同财产?
答:是共同财产。
Q7
问:婚后一方父母全款购买的登记在两人名下的房产归属如何认定?
答:《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房屋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并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Q8
问:一方婚前购买、婚后共同还贷的房屋归属如何?
答:房屋属于婚前个人财产,但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增值部分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Q9
问:军人婚后获得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是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答:《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30条规定上述费用为军人的个人财产。
Q10
问:一方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使用8年后是否会转换为共同财产?
答:不会,《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31条规定,民法典第1063条规定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