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事业务领域的那些法律问题(四)

日期: 2026-09-22

本期「东鹰千问」继续聚焦婚姻家事业务领域,围绕子女抚养与教育相关问题进行解答。




Q1:夫妻离婚,父母与子女关系是否消除?



不会,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Q2:子女抚养费的给付标准是什么?



支付抚养费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由法院根据子女的实际生活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平均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Q3:哪些情况子女可以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母增加抚养费?



(1)原定的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

(3)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


Q4:抚养费可以用财物折抵吗?



父母一方无经济收入或下落不明的,可以用其财物折抵抚养费。


Q5:抚养费给付期限一般到几岁?



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给付抚养费。


Q6:探望权的行使方式有哪些?



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由法院判决。探望子女不得影响子女的正常生活和学习。


Q7:非婚生子女的抚养权如何确定?



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权利,抚养权确定方式相同。


Q8:什么情况下可以变更子女抚养权?



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法院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期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3)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Q9:离婚后,直接抚养一方变更子女的姓氏,另一方可以拒付抚养费吗?



不可以,但是如果父或母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当责令恢复原姓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