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支持自住型和改善型住房消费,促进房地产健康稳定发展的若干
杭州市人民政府2010年1月10日公布《意见》后于1月15日出台《细则》。
(1)《意见》明确将进一步加强市区保障性住房建设,支持自住型和改善型住房消费,多渠道改善不同收入群体的居住条件,加强和改善对房地产市场的调控,稳定市场预期,进一步促进杭州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意见》巧妙地避开了所有与中央政府政策不一致的地方。营业税、土地出让金缴纳办法等政策一律按中央政府的规定办,不折不扣地贯彻了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鼓励自住与改善型住房需求的精神。
《意见》与去年的“24条”相比,主要变动了以下内容:
①“1.3%购房补贴”取代“税费优惠”
《意见》明确:在市区首次购买140平方米以下的普通住房,将给予房款总额的1.3%的购房补贴;在市区仅有一套住房,在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出售住房,并重新购买普通住房,给予房款总额1.3%的购房补贴。
以一套建筑面积大于90平方米不到140平方米、总价为200万元商品房为例,在“24条”实行购买商品房契税、印花税补贴,以及存量房交易税收补贴的政策优惠下,购房者可获得契税补贴为200万元×1.5%×80%=24000元,印花税补贴为:200万元×0.3%×80%=4800元,合计补贴28800元;而据《意见》规定,这样一套房源可获补贴200万元×1.3%=26000元,基本上达到了以前的优惠幅度。但《意见》操作更加简洁,鼓励和支持自住和改善型住房消费的意图明显。
②子女买房可提取父母公积金
《意见》规定,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子女)购买自住住房的,可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总额不超过购房总价款。也就是说子女买房时也可提取父母的公积金,反之,父母购房也可以提取子女的公积金。而在此之前,这个适用范围只在夫妻之间。这一规定,也间接扩大了《意见》受众的覆盖面。
同时,对职工及其配偶因偿还住房贷款、支付房租等原因需提取公积金的,放宽每年提取的次数限制。
③租房营业税减半征收
《意见》规定,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分用途,营业税在3%的基础上减半征收,房产税按4%的税率征收,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个人非住房出租用于经营所取得的收入,经房屋所在地税务部门批准,其房产税按现行税率减免30%。
④保障房覆盖面将加大
《意见》规定,主城区2010年开工建设经济适用住房50万平方米,竣工50万平方米;开工建设廉租房5万平方米;开工建设拆迁安置房400万平方米,竣工300万平方米;建设经济租赁房(含大学毕业生公寓、外来务工人员公寓9万平方米)42万平方米;开工建设人才专项用房50万平方米;完成180万平方米危旧房改善扫尾项目;通过收购、定向采购存量房以及普通商品房;增加保障性住房的房源。进一步加大保障性住房供地和配套建设力度,确保主城区经济适用房供地500亩,经济租赁房供地200亩,人才专项用房供地500亩,拆迁安置房供地2300亩。
下列内容《意见》未作变动,仍延续现行规定:
①购房入户政策继续执行
《意见》中涉及购房入户的政策基本不变。《意见》规定,非杭州市区户籍人员(不含境外人员)的购房者,在上城区、钱江新城内购买单套住房(含存量房)总价达100万元(含)以上,或在下城区、西湖区、江干区、拱墅区、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内购买单套住房(含存量房)总价达80万元(含)以上,或在杭州经济开发区购买单套住房(含存量房)总价达60万元(含)以上的,经市房管、公安等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后可申请办理1户(夫妻以及未成年子女)杭州市区户籍。
②公积金贷款:首套首付两成,自住利率七折
继续执行现行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每户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为80万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为50万元。借款申请人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满6个月即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长期限为男60岁、女55岁调整为男65岁、女60岁。购买商品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
对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的职工,由杭州公积金中心给予公积金贷款利息30%的补贴,补贴期限至2010年12月31日止。
③下列税费仍旧不用交纳
个人所得税纳税保证金:对出售自住住房、并在售房前后一年内新购房的纳税人,不再收取个人所得税纳税保证金。
房产登记费、房产交易手续费、权属调查费:自
(2)《细则》对《意见》中“1.3%的购房补贴”的补贴对象、申领办法、适用范围做了进一步明确。
①明确了三类人群买房有补贴
一类是首次置业人群,即在杭州市区内无其他住房,第一次购买140平方米以下普通住房的家庭;第二类是改善型置业人群,即在杭州市区仅有一套住房,在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出售住房,并重新购买普通住房的家庭;第三类是因房屋拆迁(含危旧房改造)选择货币安置的,在市区购买普通住房的家庭。 前两类家庭可享受购房款总额1.3%的购房补贴,第三类家庭则享受差额补贴,即购房总价款超过货币补偿款部分的1.3%。 购房补贴政策的适用时限为: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商品住房以合同备案日期为准,二手住房以产权登记受理日期为准。
②明确“普通住房”等概念
《细则》明确了新政中的三个概念:一是明确“普通住房”标准,《细则》中认定,“普通住宅”为“建筑面积在140平方米以下的普通商品住房、二手住房(不含经济适用住房、房改房)”;二是明确补贴对象“以家庭为单位”,《细则》中认定,“家庭”包括购房人、配偶和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子女;三是明确“市区”范围,《细则》中指出,“市区”指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高新(滨江)开发区,不含余杭区、萧山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