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日期:
2010-05-19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于2010年5月7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5月18日联合印发,对公安机关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86种经济犯罪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作出规定。为公安司法机关依法查处经济犯罪案件、严厉打击经济犯罪活动提供了明确依据。
《立案追诉标准(二)》共包括公安机关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86种经济犯罪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其中有48种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是新制定或者综合各种因素作了补充修改完善的,如根据《刑法修正案(七)》的规定增加规定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立案追诉标准,对逃税罪立案追诉标准作了重大调整。
根据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将被立案追诉;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个人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单位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资助恐怖活动将被立案追诉;骗贷达到100万元将被立案追诉;信用卡恶意透支达到一万元将被立案追诉;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低价出售国有资产损失达30万元以上将被立案追诉;有意使用假币达到400张将被立案追诉。与证券期货市场相关的操纵市场、内幕交易信息、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等违法行为的立案追诉标准也得以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