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赋能实战,破解实务难题——浙江东鹰律师事务所顺利举办第三期“造价圆桌思享会”

日期: 2025-09-19

专业赋能实战

破解实务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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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8日下午,由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主办、浙江东鹰律师事务所承办的第三期“造价圆桌思享会”顺利举办,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陈奎、常务副秘书长丁燕,浙江东鹰律师事务所主任赵全强出席。

本次活动围绕“工程索赔时效的认定与应对”的主题,由我所三位高级合伙人——钱梦教律师、蒋军平律师、周斌律师担任主讲嘉宾,分别从不同角度深入剖析了工程索赔中的时效认定难点与实务应对策略,为省内近50家协会会员单位提供了高阶风险防御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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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东鹰律师事务所主任赵全强在会上致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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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常务副秘书长丁燕在会上致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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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梦教律师首先为大家系统梳理了工程索赔的基本定义,重点分析了承包人逾期提交索赔意向通知或索赔报告的法律后果。他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及地方法院的典型案例,详细阐述了“逾期失权”条款在司法实践中的审查标准,指出条款约定是否明确、权利人行为、是否存在合同解除的情形等问题往往是影响法院考量的关键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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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军平律师聚焦于发包人对承包人逾期索赔的“默认”或“接受行为”是否构成对时效抗辩权的放弃,通过多个最高法院案例指出,若发包人仅接收索赔材料而未表态,一般不视为放弃抗辩;但若后续进行对账、协商或要求补充资料,则可能被视为放弃时效利益。

蒋律师还特别针对隐蔽工程,保修期等长期性、潜伏性质量问题的索赔时效进行了深入分析,指出保修期届满后施工单位仍可能因施工质量缺陷而承担责任,索赔时效并非绝对以保修期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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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斌律师则结合最新发布的《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GB/T50500-2024),分析了索赔与变更的区分及其对时效认定的影响。他通过多个项目案例,阐述了变更与索赔在实务中的交叉与区别,并指出2024版标准更重视风险共担原则、争议的快速解决以及合同履行的稳定性,注重时效的刚性。周律师还就不可抗力、发包人原因导致的索赔、承包人原因引起的索赔等常见索赔事由的时效起算与主张方式提供了具体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