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工程款困局,共谋行业法治新路径 ——浙江省法学会工程建设法学研究会2025年年会在杭顺利召开

2025年11月29日,浙江省法学会工程建设法学研究会2025年年会暨学术研讨会在杭州召开。本次年会由浙江省法学会工程建设法学研究会主办,浙江振邦律师事务所、浙江东鹰律师事务所承办,浙江省房地产业协会、杭州仲裁委员会协办。来自省内外法院、高校、律所、企业等近120名专家学者、实务工作者齐聚一堂,围绕“当前形势下建筑业各主体间矛盾及化解”“实现工程款债权的多维法律路径”以及“工程建设法学将向何处去”三大议题展开深入研讨。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浙江省法学会副会长郑金都先生,浙江省法学会工程建设法学研究会会长、浙江东鹰律师事务所创始人兼名誉主任王建东教授,研究会副会长史建兵、谢佑、陈剑、赵全强、李乐敏、丁继胜等莅临现场。
研究会副会长、浙江振邦律师事务所主任李乐敏律师主持开幕式。

浙江省法学会副会长、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郑金都充分肯定了工程建设法学研究会在建言献策、著作发表、课题研究和公益服务等方面取得的突出成绩。他指出,研究会始终立足行业实际,积极回应社会关切,本次会议议题更是紧扣建筑行业现实困境与制度变革前沿,富有实践温度。

面向未来,郑金都副会长强调,研究会工作要紧密围绕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和“十五五”规划部署,聚焦房地产高质量发展,助力打造“安全、舒适、绿色、智慧”的好房子;要关注《民营经济促进法》带来的制度机遇,为建筑企业提供精准法律服务;更要警惕“法学研究自娱自乐”的倾向,真正形成合力,帮助房产建筑企业度过难关。
研究会会长王建东教授在致辞中对承办单位及与会嘉宾表示衷心感谢,并对年会三大主题的内在逻辑作出深刻解读。他指出,工程建设涉及民事主体众多,在房地产业形势严峻的背景下,难免存在一些利益冲突,如何化解这些矛盾是当前建设工程领域的重要课题。各方主体间的利益冲突及化解,一定程度上都与工程款债权的实现密切相关,工程款债权实现了,许多矛盾都可以解决了。而从长远的角度看,还是要完善平衡各方利益的制度体系,这也是我们今后工程建设法学研究的一个重要方向。因此,本次年会将从“矛盾识别—路径探索—未来展望”层层递进,探索更加符合效率与公平,更加切实可行,兼顾国内与国际的工程建设法治体系。

开幕式上,全体与会代表还审议并表决通过了拟新增常务理事与理事名单,新增王佩岚为常务理事、王画等16人为理事,为组织注入新鲜血液。
议题一|当前形势下建筑业各主体间矛盾及化解
“当前形势下建筑业各主体间矛盾及化解”单元由研究会副会长、浙江省律师协会副会长史建兵主任主持。

研究会秘书长、浙江东鹰律师事务所杨国锋律师以“建筑业关联主体间权利义务争议的困境”为题作主题发言。他回顾了建筑业三十余年的发展历程,用三首诗借喻行业已从“黄金期”步入“收缩期”,但后续也将进入“平稳期”。制度层面,项目开发资金保障机制缺位,使得“合法操作”却导致“施工单位无款可收”成为常态;“两头保护”而“中间挤压”的现象尤为突出,总包方成弱势群体。并具体总结了工程司法实践层面的十大突出争议。

与谈环节,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陈晓波律师深入剖析"发包人能否以对承包人的债权对抗实际施工人"这一实务难题。他建议构建类型化审查框架,区分工程款是否涉及农民工工资、是否存在恶意串通进行认定。同时坦言,如果拟出台的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最终确定实际施工人的权利主张路径是基于代位权制度框架,则发包人对承包人的抗辩自然可以向实际施工人提出。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邵其琪法官助理基于182份案例实证分析,揭示委托代建合同主要有"纯委托型""半自主型""代建—买卖混合型"三种类型。为此他提出"三步走"裁判路径:精准界定合同类型、系统审查合同效力、合理划分责任主体,并特别强调应坚守合同相对性原则,仅在代建方依委托人授权缔约且施工方知情,或委托人欠付代建费致代建方无力支付时例外突破。

浙江东鹰律师事务所叶诗语律师聚焦"挂靠人以被挂靠人名义签订下游合同的责任承担"问题。她认为,仅从表见代理、无权代理或合同相对性角度分配挂靠双方的对外支付责任,忽略了挂靠关系本身的特殊性。在挂靠模式下,被挂靠人虽对外签约,但实际是受挂靠人之托,双方构成一种“隐名代理”关系。应有限制地赋予债权人选择权,可由其直接向有履行能力的挂靠人主张权利。

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蓝俏彦副庭长则从审判视角探讨“房地产领域风险防控”。她指出,当前存在商品房买卖纠纷从"悔卖"转向"悔买"、质量纠纷持续攀升、资金链断裂引发连锁反应、新型业态纠纷频发、涉民生群体维稳压力大的风险趋势。她强调应当加大对预售资金监管力度,规范资金使用审批,并构建府院联动合力、优先保障消费者购房人权益、强化建设专业调解团队的风险防范体系。

议题二|实现工程款债权的多维法律路径
茶歇过后,第二议题"实现工程款债权的多维法律路径"研讨由研究会副会长、浙江东鹰律师事务所主任赵全强主持。

主讲环节,浙江振邦律师事务所傅梦露律师以"发包人破产情境下工抵房法律适用问题研究"为题,深度解读执行异议之诉解释第17条。她系统梳理工抵房排除强制执行的具体要件。并强调,工抵房作为优先权的实现方式,对破产财产的分配影响大,管理人应严格审查优先权行使期限、是否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是否与消费者购房人权利冲突等关键事项,谨防虚假诉讼。

与谈环节,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张行庭长以一起虚假诉讼案为切入点,剖析实际施工人维权困境,认为实际施工人制度存在特殊价值。他揭示实际施工人面临程序入口受阻、事实证明困难、胜诉兑现无望三重壁垒,并针对性提出利用事实合同关系、恶意阻却条件成就等规则的七条突破路径。他特别强调司法审慎理念,认为应当回应总包方税金规费等合理扣款关切,尊重各方自愿原则下的管理费约定,在保全措施上保持谦抑,关注既判力外溢效应,防止引发次生风险。

浙江六和(舟山)律师事务所周世忠律师聚焦"承包人如何实施有效保全与应对反诉保全",指出有效保全需关注财产调查方式、评估财产价值、及时续保三个关键环节;应对反诉保全,应提前准备反诉材料与法院充分沟通,并认为反诉金额低于本诉则通常无保全必要性,为当事人维权提供了操作性极强的策略建议。

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林维钢律师从法人人格否认、股东出资责任、股东清算责任三个角度提出了"突破发包人有限责任"的具体路径。他强调,在房地产下行周期中,承包人必须通过揭开公司面纱,合理运用现有规则,扩大责任财产范围,,方能破解执行难题。

北京中伦文德(杭州)律师事务所赵鹏律师则从权利性质、权利主体、权利客体、行使方式角度系统阐述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制度。他建议,未来应进一步明确优先权行使方式、客体范围及与消费者物权期待权的协调规则,为承包人提供更清晰、可预期的权利保障路径。

议题三|工程建设法学该向何处去?
圆桌论坛环节由研究会副会长、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丁继胜主持,三位专家从不同维度展望学科建设方向。

浙江省律师协会建工委主任应旭升律师立足当下,运用类比法,以金庸武侠经典场景解构《最高法院施工合同解释一》前六条逻辑,强调规则背后的体系化思维,这种"以侠释法"的创新解读,让抽象规则变得血肉丰满。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副院长谢佑法官指出当前办案难度增加、争议解决周期长,但争议焦点仍集中于最基础的事实查明。为此,他呼吁法律从业者要做到“五个关注,四个聚焦”:关注公司法及其配套法规、民法典合同编司法解释、最高院关于背靠背条款效力问题的批复、计价标准与工期延误量化分析标准以及即将出台的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聚焦施工合同纠纷处理与执行、破产、金融、工程鉴定的融合,打通行业与学科的壁垒,提升裁判质效。

浙江东鹰律师事务所雷锦锦律师从国际法视野切入,剖析工程建设法学从"国内规则"到"跨国治理"的转型必要性。她以独立保函为例,揭示中外在欺诈例外认定、管辖协调等方面的差异,呼吁构建“跨国治理”法律思维,企业层面完善信用风险工具,人才培养层面强化复合型队伍建设,助力中国企业“走出去”。

自由发言|多元视角碰撞实践智慧

自由发言由研究会副会长、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风控部负责人陈剑先生主持。其中余卫博士提出施工企业化债的关键在于“融合化”——专业上需打破民法、商法、经济法、刑法、行政法的学科壁垒;行业上要推动法律、金融、审计、信访等力量协同;手段上可综合运用多元工具,形成“立体化”维权矩阵。

会议总结|以开放之姿,服务大局
研究会会长王建东教授在总结讲话中表示,研究会需要在比较中成长,在融合中壮大,为建筑行业风险化解与高质量发展贡献更具深度与前瞻性的智力成果。为此他提出三点展望:一是坚持开放性态度,积极吸收其他领域专家学者参与研究会;二是拓展研究视野,从单纯关注施工合同转向工程行政法、工程刑法等更广阔领域;三是提升研究深度,在解决问题的同时注重原理性研究。总而言之,要立足我国工程建设实践,回应工程法律实务需求,助力工程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建设,为工程建设高质量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年会风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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