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事业务领域的那些法律问题(三 )
本期「东鹰千问」继续聚焦婚姻家事业务领域,梳理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相关问答。
01
问:什么是夫妻共同债务?
答:《民法典》第1064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02
问:婚后一方个人举债,什么情况下认定为个人债务?
答:一方在婚前的债务或婚后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或者一方婚后举债用于生产经营,另一方不知情,事后未经追认且并没有参与经营的债务。
03
问: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配偶主张权利,什么情况下法院会支持?
答:法院一般不支持,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比如买了婚房,办婚宴酒席等。
04
问:夫妻一方因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的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法院支持吗?
答:不支持。
05
问:夫妻一方开网约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伤亡,产生的债务哪些是夫妻共同债务吗?
答:夫妻另一方对车辆有实际控制和支配的权力,同时车辆运营与夫妻共同利益或家庭共同生活存在必然的关联性,比如:网约车运营收入是家庭主要经济来源,用于支付家庭日常开销、子女教育、房贷等费用就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06
问:夫妻一方开网约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伤亡,产生的债务哪些是一方个人债务吗?
答:交通事故是由网约车司机自身的违规行为导致,如酒驾、疲劳驾驶等,且这些债务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经营,比如,司机在非运营期间,私自驾驶网约车去参加朋友聚会,途中因酒驾发生交通事故致人伤亡,这种情况下产生的债务就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07
问: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法院支持吗?
答:不支持。
08
问:夫妻离婚协议或者法院生效判决书、调解书中确定某共同债务由一人独自承担,债权人起诉夫妻双方主张为夫妻共同债务,法院支持吗?
答:法院支持,但另一方清偿债务后,可根据离婚协议或判书、调解书向一方追偿。
09
问:夫妻中的一方死亡,生存一方承担全部债务还是一半的债务?
答:承担全部债务。
10
问:法律规定夫妻财产约定为AA制,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如果债权人起诉要求用夫妻共同财产清偿,那么,由谁来举证“相对人知道应当知道”?
答:有夫妻一方举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