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残法律援助案例一

日期: 2011-05-10

法律援助为3名残疾工人提出劳动合同争议

    2003年1月13日,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成功的办结了一起维护残疾工人合法权益的劳动争议法律援助案件。

  曲明(化名)、马峥(化名)、张京(化名)是北京市某福利厂的残疾工人。曲明和马峥是分别于90年和94年由西城培智中心学校招入的,张京系92年厂方到复外街道招入的。三人分别为新光厂工作了9年、12年和8年。2000年7月由于工厂开工不足,厂方决定三人有活就上班,没活就在家待岗并支付基本生活费。在2002年3月26日至29日期间,厂方分别电话通知三人家长去厂里,并告知他们:厂方决定,自4月1日起新光厂不再用他们,并且不再发给三人工资,由厂方一次性发给每人1000元,此后双方不再有任何关系。为此,曲明、马峥、张京2002年6月15日申请了劳动仲裁,要求被诉人新光厂:1、补缴养老保险;2、补办2001年4月至解除劳动关系之日的基本医疗保险:3、支付失业保险金:4、支付经济补偿金及额外经济补偿金;5、补发2002年4月至解除劳动关系之日的工资:6、撤销被诉人与马峥签订的离厂协议。

  2002年7月29日西城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基本上支持了申诉人的要求。厂方不服,起诉到法院。2002年10月21日西城法院判决,同样维护了曲明、马峥、张京裁定时的合理要求,厂方仍不服又上诉到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已精疲力尽经历了仲裁、一审的曲明、马峥、张京及家属再也没有了精力打这场劳动争议的持久战。曲明、马峥又都是没有了父亲的独子,两位母亲都是低收入并体弱多病的退休职工,张京一家5口人只有父亲一人有700元的退休金,是低保户,三位残疾孩子的家庭生活都处于艰辛困苦之中,他们不是不想请律师,是请不起。曲明、马峥的母亲为打这场官司都是托着体弱的身体,到西单的图书城一天一天的站在那里查劳动方面的法律法规及相关的政策规定,两位母亲为儿子的官司半年内老了许多,多病的身体更虚弱了。正当三位残疾工人和家属心力交瘁,迷茫绝望之际,他们从电视上知道了有法律援助,于是2002年11月13日残疾职工张京、马峥、曲明及亲属五人来到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对值班律师讲述了他们的劳动争议案。

  中心接待律师听了5人的叙述,审查了有关的法律文书及其困难证明,马上向中心领导做了汇报。中心经过讨论认为:由于本案求助法律援助的主体是贫困的残疾工人,而残疾人是我国法律援助服务主体中的更脆弱者,维护残疾工人的合法权益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和人权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残弱者提供法律帮助是法律援助机构和律师义不容辞的职责,中心应该帮助这样的弱势群体实现他们的合法权益,这是实现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重要实践,当即决定指派汇泽律师事务所律师予以援助。

  因为此次诉讼是终审审判,判决一经作出,即可生效。厂方投入了很大精力,对这场诉讼志在必得。而援助律师受理案件后,也竭尽所能希望能够维护残疾工人的合法权益。所以在二审庭审中,双方的辩论非常的激烈。上诉人厂方称:我单位是西城区福利企业,曲明、马峥是西城区培智学校介绍来我厂的弱智学生,他们的档案依然在学校,张京由街道民政部门介绍来我厂的,眼睛有残疾,他的档案关系在街道,企业没同这些弱智孩子在劳动部门办理任何手续;我厂是金属结构加工企业,这些残疾孩子到我厂后,只能在在限定活动范围内做一些简单的劳动,无劳动时,便放假回家,因此来我厂也是断断续续。且因为他们没有独立的行为能力,在劳动关系上对这些孩子,企业从未与他们签定任何劳动合同。近年来,因厂方生产任务不足,导致企业出现连续亏损,支付职工工资已非常困难。2000年7月至今,这些残疾孩子一直无法安排劳动。我们考虑到他们的具体困难,就企业目前的状况拿出1000元,企业已经尽了最大的努力。

  三名残疾工人曲明、马峥、张京的法律援助代理律师黄英壮为此案做了大量的查阅、调查、核实等工作,针对上诉方的陈述,当庭作了有力的辩论与反驳。黄律师指出,我国《宪法》、《劳动法》都明确规定,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也明确规定:"国家保障残疾人劳动的权利;全社会应当发扬社会主义的人道主义精神,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支持残疾人事业;在职工的招用、聘用、转正、晋级、职称评定、劳动报酬、生活福利、劳动保险等方面,不得歧视残疾人。"对此上诉人厂方在招用曲明、马峥、张京后,虽未与曲明、马峥、张京订立劳动合同,但双方间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曲明、马峥、张京应与其他劳动者一样,平等地享有劳动法赋予的各项权利。纵观本案,这是一件比较典型的用人单位不履行国家《劳动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所规定义务的劳动争议案件,单位仅以每人补偿1000元就与劳动者曲明、马峥、张京解除了数10年的劳动关系,违反了《劳动法》、《残疾人保障法》及相关的法律规定,给被上诉人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心理压力和经济上的损失,同时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黄律师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是否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是本案的关键所在,他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是存在着事实上的劳动关系的:一是正如上诉人上诉状中所言,"上诉人安排被上诉人干简单的劳动,有活就干,无活回家,每月发一定的生活费"(实质工资)。这显然证实了单位与三名残疾工人事实劳动关系的成立与存在;二是企业(上诉人)安排这些残疾工人简单的力所更及的工作,可是这些残疾工人所得的劳动报酬也是相应的生活费(每月200元),显然其权利与义务基本上是对等的,至于三名残疾工人要求的各项保险福利待遇是国家法律规定的企业对劳动者的法定义务,对此法院应予支持;三是上诉人上诉状中所述:"企业没有给他们办理任何招工手续等等,"从这一客观事实讲,更证实了企业(上诉人)的这一行为的违法性,没有给办理招工手续,是企业的责任和过错;四是不能因为企业效益不好,严重亏损而剥夺残疾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这些残疾孩子为了减轻国家,社会,家庭的负担,自食其力、自力、自强,有一份热发一份光,这是多么的难能可贵的境界和精神!法律更应该保护他们的权益!

  2003年1月13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名残疾工人曲明、马峥、张京劳动争议案历经九个月的艰难一裁两审,在法律援助的有力支持下,维护了残疾工人的合法权益,当事人及其家属备受感动,特为法律援助中心、汇泽律师事务所送来两面锦旗,上面分别写道:"是您维护法律公正,使我享受权利平等";"使用法律的武器,托起弱者的天空"。法律援助为残疾职工撑起了一片蓝天。

    来源:北京法律援助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