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再次发生工伤如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浙江衢州中院判决常山县狮子口塘底清荣采石场与童华有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裁判要旨】
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做出的伤残等级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再申请进行司法鉴定,不应准许;职工虽有旧伤,但再次工伤后,用人单位不能据此减免责任,职工应按照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
【案情】
【裁判】
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童华有在作业中不慎受伤,已经常山县劳动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并被浙江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重新鉴定为伤残五级,因此应当享受国家规定的因工负伤相关待遇,该纠纷已经劳动仲裁。对原告常山县狮子口塘底清荣采石场提出劳动仲裁违反程序,要求撤销常劳仲案字(2009)第25号仲裁裁决书的请求与法不符,不予支持。但由于被告童华有2003年4月11日在浙江省衢县大洲镇济源水库双眼被炸伤、经鉴定为七级残疾,可予减轻原告的赔偿责任。
常山县人民法院判决:一、驳回原告常山县狮子口塘底清荣采石场的诉讼请求;二、原告常山县狮子口塘底清荣采石场给付被告童华有医疗费、停工医疗期待遇、住院伙食补助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医疗补助金、就业补助金、鉴定费、住宿费、交通费,合计70788.58元,扣除已支付20472元,尚应给付50316.58元,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三、双方劳动关系和工伤关系终止。
宣判后,童华有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童华有受伤后,经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衢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童华有的工伤作出伤残等级为六级的鉴定结论。采石场不服向浙江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经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五级。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童华有虽在此之前受伤,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职工再次发生工伤的,根据规定应当享受伤残津贴的,按照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因此,童华有应按五级伤残享受工伤待遇。原判以童华有原有工伤为由减轻采石场的赔偿责任,无法律依据,同时认定童华有医疗费用总额为4281.58元亦与事实不符,予以纠正。童华有在一审中未变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计算标准,对其在二审中要求增加的上诉请求,不予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