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法律援助案件的成功辩护
2008年9月初,浙江腾飞金鹰律师事务所接受浙江省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为一审因抢劫被判处死刑的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提供法律援助。我所接受指派后,指派邱律师和胡律师担任李某的二审辩护人。
由于时间紧迫,承办律师接到指派任务后,立即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承办法官取得联系,第二天就到高院阅卷、复印相关案卷材料。阅卷之后,二位律师认真整理、研读了案卷材料,经过讨论,找出了相关案件疑点和模糊点。带着这些问题,二位律师前往去温州市瓯海区看守所去会见被关押的上诉人李某。经过认真询问、详细记录,二位律师对案情经过作了进一步详细了解。
案情简介:
一审被告人5名:李某、罗某、何某、张某、李XX
被害人:包某
上诉人:李某
案情经过:
基于一审对事实的认定及律师会见李某的情况,案情经过基本如下:罗某、何某、张某与被害人包某系温州市瓯海区某服饰厂工友,且均相识。2007年12月初,罗某、何某、张某得知包某领取较大数额工资,在要求包某请客未果后,三人即共谋对包实施抢劫。同月5日晚,罗某以自己、何某、张某与包某太熟不便动手为由,打电话纠集李XX,李XX又叫上与其在一起的堂兄即本案上诉人李某共同参与抢劫。五被告人随即碰面,罗某、何某、张某向李某、李XX介绍了包某性格特点、身边财物等情况,后商定由何某负责将包某引至偏僻路段,由李XX、李某动手抢劫。何某按约前往工厂引诱包某。罗某、张某、李某、李XX则在附近等候。期间,张某根据罗某的授意,返回宿舍拿取其与罗某事先买好的单面刃水果尖刀交给李某,因与包某太熟怕被包看见,张某随即离开。后,何某将包某引至附近,罗某追上假装与包某、何某聊天,李某从后面跟上,借故推打包某。包某左右躲闪,李某持水果刀捅刺包某右胸下部一刀。见包某被刺出血,李某即将刀弃于路口转弯处草丛中,与随后赶上的李XX一起逃离现场。罗某、何某见状将包某送至医院抢救,但包某终因右肋弓部被捅刺致急性失血性休克和右侧血气胸经抢救无效而死亡。后罗某报案、李XX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其堂兄李某归案。
一审判决:以抢劫罪,分别判处李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罗某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4000元;分别判处何某、张某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5000元;判处李XX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2000元;并判令5被告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82727元,5被告人互负连带赔偿责任。
经过我所二位律师的研究和讨论,认为一审判决认定案件事实正确,定性也是准确的,李某的确构成抢劫罪,并且也确是抢劫中持刀捅刺被害人,导致被害人死亡的直接实施者。这样,我所二位律师对辩护方案采用排除法,1、李某的行为的确构成了犯罪,证据也确实、充分,我们不能够作“无罪辩护”;2、罗某几人是为了获取钱财、抢劫包某,才找到李某并共同分工的,结合律师会见李某的情况,也知李某的确是为了获得一些钱财,才同意按罗某指示行事的。因此也不能从“定性错误”的角度进行辩护;3、不能选择“无罪辩护”方案、也不能选择“定性错误”方案,二位律师于是从量刑角度出发确定辩护方案,争取二审能够从轻改判。
确定了上诉辩护方案之后,二位律师又确立了以下3个指导思想作为辩护思路:1、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2、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3、国家对死刑的慎用态度。
结合上述方案和指导思想,二位律师认真撰写辩护词,主要抓住以下重点:1、而李某的行为不同于光天化日下抢劫、刺到包某系拉扯中不小心并非积极追求其死亡结果、刺中包某后主动放弃劫财之念,李某的主观恶性不大、人身危险性相对较小、情节也不属特别恶劣、社会危害性不属极大,可不必立即执行;2、李某系被纠集者,并非组织策划者;3、李某只有19岁,且有悔过之意,希望能够宽大处理。
最终经二审开庭审理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采纳了二位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李某持刀捅刺被害人致其死亡,后果严重,但鉴于其犯罪时未满19岁,涉世不深且并非纠集者等具体情节,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并对其量刑依法予以改判。判决如下:一,撤销原审判决中对被告人李某的量刑部分,维持其余部分;二,被告人李某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至此,案件得以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