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建设工程“串标”的法律后果

日期: 2001-01-01
   ○陈姣娣

 

目前,重大工程项目的建设一般都采用招标发包方式来确定承包人,通过投标、评标、定标程序,对投标竞争者的报价和其他条件进行科学比较和综合分析,从中择优选定中标者,并与其签订合同。招投标发包的主要作用在于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对避免因暗箱操作而引发的贪污受贿等经济犯罪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是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的基本原则,但是因制度不健全,规范不完整,在招投标过程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甚至构成犯罪,其中串标就是最普遍的违法行为。

前不久,浙江省衢州市常山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宗串标大案,该案五被告人通过给其他投标人好处费等手段,达到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的目的,串通投标作案9起,非法获取暴利188万余元。法院依法以串通投标罪一审判处五被告人有期徒刑缓刑和拘役缓刑,并处罚金18万元至6万元不等。

上述法院的判决给那些欲通过串标达到非法敛财的人敲响了警钟,那么哪些行为是串标行为呢?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串标行为主要体现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一致抬高报价或压低投标报价;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分别以高、中、低价位报价;投标人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投标人之间其他串通投标报价的行为。(二)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招标文件,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人,或者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招标人故意向投标人泄露标底;招标人与投标人商定,投标时压低或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招标人额外补偿;招标人预先内定中标人;招标人故意让不合格投标者中标;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对于建设工程串通投标行为的法律责任,我国法律有明确规定,主要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一、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主要体现为串通投标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投标人串通投标承担民事责任主要是向其他投标人和招标人赔偿损失,笔者认为,赔偿损失的范围指招标人为招标活动而实际发生的费用和其他投标人为投标所实际发生的费用,主要包括如编制招标文件费用、组织评标发生的费用等,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发生的费用,交通费用等。

二、行政责任

1、责任承担方式

A、对串通投标的单位处以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B、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所谓“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指在单位中实际行使管理职权的负责人员,对单位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主要领导人员,如公司法定代表人、经理、副经理、部门经理等;所谓“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指除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外,对单位违法行为有责任的人员。

C、情节严重的,取消串通投标单位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

D、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这是最为严历的行政处罚,直接剥夺了串通投标单位的从业资格。

2对串通投标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主管部门。

《招标投标法》第7条规定,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及有关部门的具体职权划分,由国务院规定。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6条规定,各级发展计划、经贸、建设、铁道、交通、信息产业、水利、外经贸、民航等部门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和各地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结合(国办发[2000]34号)文件的规定,对串通投标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的主管部门职责主要分工如下:
   
工业(含内贸)、水利、交通、铁道、民航、信息产业等行业和产业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分别由经贸、水利、交通、铁道、民航、信息产业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进口机电设备采购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三、刑事责任

刑法223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串通投标行为只有在情节严重时才能构成犯罪,“情节严重”包括手段十分恶劣;因投标者串通而给招标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因投标者与招标者相互勾结而给其他投标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因舞弊获得较大的非法经济利益等等。

此罪犯罪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自然人犯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当事人串通投标的不仅要承担民事、行政责任,还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所以,招标单位或投标单位在进行招投标活动应当自觉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同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尽快建立健全招标投标市场制度,如实施投标准入制度,建立投标人在招投标活动中的信用指数,加大处罚力度,一旦发现招标人和投标人或投标人之间有串通投标的,即应对其采取措施,如中止招投标活动或限制投标人投标,直至取消其参与工程建设项目的投标资格。拓宽监督渠道,建立监督网络,注重对举报违法投标人的奖励和保密措施,用法律手段管理招投标市场,让招投标这一新生事物步入法制轨道而健康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