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企业如何行使施工合同解除权

日期: 2001-01-01

案例:甲公司(系开发公司,发包方)小区会所施工工程,经过招投标,与乙公司(系建筑公司,施工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施工合同中约定,该工程合同造价308万元,竣工日期为2005年2月10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90天,乙公司交纳质量保证金15.4万元,该合同还在专用条款28.1中约定,原材料由乙公司采购并对材料质量负责。乙公司进场施工后,甲公司履行了合同约定义务,及时支付工程款,但是乙公司并没有依约履行合同,至2005年3月仍未竣工,而且已经完成的屋面工程和墙面工程出现了大面积变形、脱胶、起壳等问题,并有十几处出现漏水现象。甲公司多次派人致函要求乙公司修复,乙公司不予理睬。同时,甲公司对乙公司使用的屋面夹芯板面送检,检测结果为不合格产品。面对这种情况,作为发包方的甲公司如何处理才能维护自己的权益?

律师说法:在办理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实践中,普遍存在这样一种现象,发包工程时,承包人争相承揽工程,激烈竞争,发包方在处于优势地位;但随着施工方进场,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的优势地位随之减弱,施工方想方设法签证延期、增加工程价款。此时处理不好,发包方就常常处于延期竣工等被动局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司法解释》(以下称解释)为我们提供了解决难题的途径。该解释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虽然其出台的主要目的是维护施工方和进城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但其公平保护当事人各方合法权益的原则也同样给我们发包方维权提供有力依据,也应为我们开发企业所利用。就本案而言,开发企业甲公司就可以利用该解释有关条款解除与乙公司的施工合同。

解释第八条规定,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发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一)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二)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三)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四)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解释这条规定,结束了以前司法实践在合同解除条件适用上认识不统一的状况,为我们开发企业维护合法权益指明出路。结合本案,在目前状况下,开发企业甲公司就可以利用解释第八条行使合同法定解除权。其一,乙公司已经完成的屋面、墙面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其二,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是2005年2月10日,乙公司没有完工,而且加上施工联系单给予延期的时间,仍可以推定乙公司在一定时期内难以竣工。

但是合同的解除是在司法实践应用上一直比较慎重,除具备解除条件外,主张解除方还应遵循法定的程序,否则达不到解除的法律效果。开发企业依据上述两条解除合同,应注意以下三点:

第一,程序应到位。如果主张已完工程质量不合格解除合同,应向乙公司发出整改通知,限期整改,乙公司拒绝在合理期限内整改的,甲公司才可以发函行使解除权;如果主张工期延误解除合同,甲公司应先履行催告义务,再给予乙公司一定的合理期限,在该期限到来后乙公司仍未竣工,甲公司才可以发函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的通知一定要采取书面形式,通知到达对方后才生效。

第二,证据要固定。主张工程质量不合格,应取得权威部门(如质检站)不合格工程的证明材料,甲公司发出的整改通知、催告函、解除合同通知等函件应有对方签收的凭证。

第三,解除要及时。开发企业选择解除施工合同,往往是迫不得已,是为了减少损失而为之。如果解除合同的条件具备而长期不行使解除权,久拖不决,则不仅给自己造成更大损失,解除已无意义,而且可能丧失解除权。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如果乙公司已经违约,而且催告甲公司在一定期限内行使解约权,或如果双方在施工合同中约定了解除权行使的期限,甲公司超过该期限不行使解除权,则解除权消灭,合同继续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