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盘“好名称”的法律保卫战

日期: 2013-08-30

    一个富有创意的楼盘名称是购房者认知开发商的信誉、形象、品牌的重要标识,更是地产营销成功的第一步。纵观全国范围,房地产开发中的楼盘名称重名、模仿、抄袭等现象非常普遍。一些开发商习惯于“拿来”,把南方楼盘的名称“拿到”北方,将大城市楼盘的名称“拿到”小地方。殊不知,不少品牌开发商早已将企业旗下的著名楼盘名称注册为商标,并对那些抄袭楼盘名称的开发商采取法律行动。

    拥有“星河湾”商标的广州星河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下称星河湾公司)、广州宏富房地产有限公司(下称宏富公司)先后将安徽省池州、淮北两家房地产开发商告

    “星河湾”遍地开花引发争议

    星河湾公司、宏富公司均属于星河湾集团旗下企业。2002928日和2003921日,经宏富公司申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分别核发了第1946396号和第1948763号商标注册证,核准了“星河湾+Star River+图”商标,核定的服务项目分别为第36类(包括不动产出租、不动产代理、不动产估价、不动产管理等)和第37类(包括建筑施工监督、建筑信息、室内装潢修理等)。

    20082月, “星河湾+Star River+图”注册商标被认定为广东省著名商标,同年12月又被认定为广州市著名商标。通过各种广告宣传,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星河湾集团在广州享有较高的知名度。

    池州龙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龙登公司)注册登记成立于200610月。2007910日,池州市地名办公室批复同意龙登公司将其开发的位于该市秋浦东路以北的一处楼盘命名为“星河湾花园”。

    20109月,星河湾公司认为龙登公司开发的“龙登星河湾”楼盘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致函要求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立即更改开发的楼盘名称,不再包含“星河湾”文字。龙登公司未按星河湾公司的要求处理。

    星河湾公司、宏富公司遂向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龙登公司:立即停止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再使用涉案商标或与涉案商标相同的文字,销毁涉案的宣传资料;在《新安晚报》显著位置以不小于256平方厘米的版面(除中缝外)向其公开道歉、消除影响;赔偿其经济损失20万元;承担其为制止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的调查费、公证费等相关费用共计5万元。

    同年10月,星河湾公司、宏富公司将使用“金方星河湾”的淮北金淮海置业有限公司告上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诉求基本相同。

    结果,池州、淮北两地法院作出相同的一审判决:驳回星河湾公司、宏富公司的诉讼请求。

    坚称楼盘“借名”构成侵权

    星河湾公司、宏富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龙登公司将与涉案注册商标相同的文字“星河湾”作为开发销售的楼盘名称、标识使用,构成商标侵权。

    其主要理由有:首先,涉案注册商标“星河湾”的保护范围包括“商品房销售”、“商品房建造”服务项目,而建造、销售不动产的服务与不动产本身构成类似,且龙登公司的行为已属在销售商品房的服务中使用“星河湾”标识。涉案注册商标“星河湾”在全国房地产行业内具有美誉度、知名度和影响力,龙登公司的行为足以造成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

    其次,“星河湾”系星河湾公司的企业字号,也是宏富公司的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具有较高的知名度。龙登公司同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必然知晓星河湾公司及“星河湾”品牌的存在,但仍将“星河湾”作为开发销售的楼盘名称、标识使用,具有明显地搭便车的故意,构成不正当竞争,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再次,龙登公司将开发的楼盘命名为“星河湾”,虽然获得地名办批准,但不能成为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的免责事由。综上所述,原判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予以撤销,改判支持其在一审中的全部诉讼请求。

    双方在法庭产生激辩

    2012516日,安徽高院民三庭公开审理这起上诉案。

    庭审中,星河湾公司、宏富公司向法庭提交了三组新证据。第一组证据是:星河湾获得“居住性能最好楼盘”、“中国名盘”、“著名品牌开发模式•星河湾”、 “最佳人居环境金奖”、“最佳园林景观金奖”、“国际花园社区金奖”、“中国人居社区国际范例奖” 、“国家康居住宅示范工程”、 “中国建筑文化斗拱奖”等奖牌的影印件。这组证据证明,龙登公司开发涉案楼盘前,星河湾公司、宏富公司及其所属集团开发的“星河湾”楼盘已享誉全国,获得多项荣誉,得到政府、同行及消费者的高度认可。

    第二组证据是宏富公司的广告费用专项审计报告,证明龙登公司开发涉案楼盘前,星河湾公司、宏富公司及其所属集团已在全国范围投入巨额资金对“星河湾”注册商标及“星河湾”楼盘进行大力宣传、推广,使得“星河湾”品牌广为人知。

    第三组证据是中国房地产协会的推荐信,证明“星河湾”注册商标在全国拥有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已具备驰名商标的条件。 

    龙登公司在庭审中答辩称:其不提供与涉案“星河湾”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服务项目相同或者类似的服务,其在开发销售的楼盘上使用的“星河湾”标识是经池州市地名办依法核准的地名,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不构成商标侵权。从各地类似案件的生效判决看,其行为亦不侵犯星河湾公司、宏富公司的涉案商标权。请求二审法院依法维持原判,驳回星河湾公司、宏富公司的上诉请求。

    对上述答辩,星河湾公司、宏富公司认为,龙登公司使用“龙登•星河湾”是一种障眼法,商标主体部分比对是相同的。龙登公司在答辩状中引用的判例均为2003年至2006年以前的观点,与今天国家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观点和精神相差很远,并且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不动产服务商标应涉及不动产本身,龙登公司构成商标侵权。

    法院认定侵权

    判决赔款十万

    今年425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龙登公司未经星河湾公司、宏富公司的许可,在类似的服务中使用了与涉案注册商标近似的“星河湾”标识,构成商标侵权。

    由于双方当事人均未能举证证明龙登公司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星河湾公司、宏富公司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安徽高院选择适用法定赔偿方法确定损失赔偿数额。其中考量了以下因素:第一,龙登公司在其提供的涉案房地产开发、销售服务中,一般都注明了投资商和开发商的名称,其侵权行为的情节、后果较轻。第二,涉案“星河湾”商标在广州、北京等地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美誉度。第三,涉案商品房的价值较高,消费者在购买时不仅仅要关注开发商是谁、房屋的质量如何,还要考虑价格、地理位置、房型等诸多因素。第四,星河湾公司、宏富公司为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最终,安徽高院酌定龙登公司赔偿星河湾公司、宏富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

    鉴于注册商标专用权是一种具有财产价值的权利,且星河湾公司、宏富公司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因龙登公司的侵权行为给其商誉及涉案注册商标美誉度等造成实质损害,故对于星河湾公司、宏富公司要求龙登公司公开道歉、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与此同时,安徽高院终审判决淮北金淮海置业有限公司停止侵权、赔款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