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核实买房人身份就退购房款 好心卖房人违约赔了六十多万
一桩普通的房屋买卖交易因买房人不幸去世而一波三折,如今房子早已过户他人,死者家属却要求原房主继续履行买卖合同。日前,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特殊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法院判决解除最初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并由原房主王民退还房款47.5万元,承担违约金15万元。
自从2005年丈夫去世,李华就带着母亲和女儿小笛生活在一起。2009年10月,李华以49.5万元通过中介向王民购买了一套100多平方米的房子,双方在房产买卖协议中约定:如有违约,则违约方应书面告知另一方,并支付违约金15万元。
2009年11月,王民先后收到李华房款47.5万元,只等李华带着余下的2万元办理相关过户手续。然而此后王民一直未收到李华的消息。直到2010年7月的一天,多次陪李华前来看房买房的男子徐晓刚通过中介找到王民,称妻子李华患上了恶性肿瘤,为治病已经将住房和汽车都卖了,希望能退回已付的房款用来“救命”。因之前见面时听见李华称徐晓刚为“老公”,两人关系亲密,王民对其夫妻关系深信不疑,满心同情地答应了徐晓刚的请求,并由徐晓刚在中介草拟的退房协议上代为签字,将47.5万元房款退给了徐晓刚,却不知由此埋下了纠纷的隐患。
原来,徐晓刚与李华并非正式的夫妻关系,且李华不幸患上恶性肿瘤后,已于2010年6月20日去世。毫不知情的李华家人在整理遗物时发现购房合同及收条,就找到王民要求按约定交付房屋,而此时王民的房子早已卖与他人,交涉未果的李华家人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民按约交付房屋并赔偿相应损失。
庭审当天,李华的母亲、女儿表示,李华与王民订立的购房合同合法有效,如今李华去世,其女儿及母亲作为其法定继承人,有权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合同交付房屋。至于该房已经出售过户的事实,是由被告在未经李华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作出,原告方对此毫不知情,因此造成的损失应由被告承担。
面对原告的指责,被告王民感到十分委屈,向法官详细讲述了徐晓刚找到自己要求退房的整个过程。“退房时我还曾要求徐晓刚出示买房的协议原件,可他借口搬家时物品混乱一时难找,答应以后补上并写下字据自愿承担一切责任。”如今徐晓刚因涉嫌诈骗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而李华的家人又将自己告上法庭,王民万分懊恼,他表示,本案所涉房屋已经出售并过户给善意第三人,不可能按照原告的要求进行交付,且王民在事情的发展过程中并不存在违约行为,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华与王民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李华已按约履行付款义务,王民应当积极配合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但王民误认为徐晓刚与李华系合法夫妻关系,在李华去世后与徐晓刚办理了退房退款手续,且另将该房屋转卖第三人并办理了过户登记,该行为损害了李华继承人的合法权益构成违约。鉴于讼争房屋目前已无法返还,原告依法有权行使合同解除权。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房款并承担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得到了法院最终支持。法院判令解除李华与王民最初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并由王民退还房款47.5万元,承担违约金15万元。
■ 法官提醒■
尽管徐晓刚因涉嫌诈骗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但法官同时也发出提醒,由于房屋买卖牵涉金额较大,交易中每一个环节都应该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对于买卖中各方的身份证明都要严格仔细地核对,必要时要到有关部门进行查询核实,千万不要盲目相信中介机构的专业操作而马虎大意,最终受到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