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委员会在物业管理中的作用

日期: 2001-01-01

  ○ 金鹰
 

       《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13条给业主委员会下了一个定义:业主委员会是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代表全体业主对物业实施管理的自治组织。业主委员会对业主(代表)大会负责,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我认为其主要职责可以概括为两个方面:监督和协调。

     业主委员会监督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执行,因此它一方面要监督物业管理的管理工作,同时也要督促业主履行业主公约及物业管理合同。其中容易产生矛盾的环节还是发生在物业管理的物业管理工作过程中。杭州市的物业管理公司良莠不齐,有的物业管理公司是由建设单位组建的,有的则由行政机关设立,都不具备一个优秀物业管理公司所需的条件。本市的物业管理公司应向国外同行学习,引入先进的管理思想与方式,提高服务质量,这是减少物业管理纠纷的关键。在现阶段物业管理公司整体服务水平不高的情况下,业主委员会要充分发挥监督作用,保证物业管理公司履行服务合同义务,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监督是指业主委员会代表全体业主对物管公司的收费与服务行为实行监督,督促物管公司依法按约履行服务合同,而当业主与物管公司的争议无法避免时,就需要业主委员会履行协调职能。随着社会法制程度的提高,在很多场合中人们都想到了用法律武器解决问题,维护自己的权益。但同时许多人陷入了另一个误区,即将上法院作为唯一的手段,为了维权而滥用诉权,完全忘记了如何解决问题才是最根本的目的。其实许多矛盾都可以通过双方的谅解得到解决,不需要推进到誓不两立的地步。在处理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的矛盾时,业主委员会也往往会陷于这个误区,采取比较极端的方式处理问题,从而激化矛盾,反而影响了争议问题的正常解决。举例来说,某一住宅区的物业管理公司在物业管理费的收取上与部分业主产生争议,这本来可以通过业主委员会的出面调解,达成双方谅解,但业主委员会为了体现其对业主的保护,直接提出解聘物业管理公司,反而形成了尖锐的矛盾,严重地影响了全体业主的正常生活。

     之所以强调业主委员会的协调职能,是由业主置业的目的决定的。业主购买住宅,是为了“安居”,购买写字楼,是为了“乐业”;一句话,都是为工作生活的顺利进行打下物质基础,解决后顾之忧。若业主经常性地陷入与物管公司的大小纠纷中,自然会影响日常生活与工作,从而违背了置业的初衷。如果业主委员会能充分发挥其协调功能,以和平而高效的方式解决物管纠纷,就能为业主提供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实现了“安居乐业”的目的。在这方面,凯旋门商业中心物业管理纠纷的处理方式值得提倡。业主委员会从物管公司选择一名人员出任业主委员会秘书一职,有权直接处理日常的物管纠纷,无法处理的,由其转达给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委员会代表全体业主与物管公司协商处理。同时办公楼中工作人员对物业管理公司的不满不得直接向物管公司投诉,必须先向各业主反映。也就是说,所有大大小小的矛盾都要经过业主及业主委员会秘书的两层过滤,能直接处理的即时处理,经过两个步骤还无法解决的大问题才由业主委员会出面与物管公司共同处理。这样的争议处理机制大大减少了业主委员会的工作量,同时提高了问题的处理效率。凯旋门商业中心的业主都从中体会到了好处,真正有了“安居乐业”的感受。同时优质的物业管理服务,良好的工作环境氛围,也使得物业的价值得到提升。

    业主委员会的最终目的是为了保证业主能在所居住环境中工作和生活得顺利愉快,因此应用最有效的方式化解纠纷,而不是滥用自己手中的权力。监督与协调并重,保证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得到履行,是业主委员会在物业管理中应持有的正确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