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物权法》草案“挑刺儿”

日期: 2001-01-01
宋健   2005-11-11   

杭州市政协委员金鹰:车库权属规定不妥
  浙江省腾飞金鹰律师事务所主任金鹰律师是杭州市政协委员。他表示,《物权法》(草案)关于车库等权属的规定不妥。在他看来,《物权法》应该解决会所、车库、储藏室是否属于独立的物这一问题,如果认定会所、车库、储藏室是独立的物,则会所、车库、储藏室能成为所有权的客体,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保留产权或另行出售;如果认定会所、车库、储藏室是商品房的附属物,则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开发公司保留所有权的法理基础并不存在,即使《物权法》规定了“有约定从约定”的处理原则,但在实际操作中仍会遇到一定的困难。根据《民法》法理以及其他国家相关法律的规定,会所、车库、储藏室可以成为所有权的客体。在实践中,会所、车库、储藏室的权属情况比较复杂,不能“一刀切”。
  金鹰律师还有个担心,那就是《物权法》实施前已售出车库的处理问题难以解决。他说,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地方政府政策的规定,小区车库一般是按照“谁投资、谁收益”原则由开发企业另行出售的,到目前为止,全国各地已经出售车库的金额至少数千亿元,对于这部分车库,开发公司难以提供证据证明其拥有权属,也并未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所有权归属。如果按《物权法》的规定处理已经售出的车库,将带来很大的社会、法律问题。
  为此,金鹰律师建议,《物权法》草案第七十六条作如下修订:会所、地下停车库(人防设施除外)、储藏室等具有独立使用功能建筑物的所有权属于建设单位,但根据合同约定或建设单位承诺属于业主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