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定建筑作品的独创性、保护范围及侵权责任方式
——“泰赫雅特中心”抄袭“保时捷中心”建筑作品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来源:人民法院报
【案情简介】
保时捷股份公司的北京保时捷中心建筑于2003年12月10日落成,该中心与世界各地的保时捷建筑特征一致,保时捷公司对该建筑作品享有著作权。北京泰赫雅特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2005年末在北京金港汽车公园内建成泰赫雅特中心,该建筑与保时捷建筑作品非常相似。故保时捷股份公司提起诉讼。在案件一审审理期间,泰赫雅特公司对泰赫雅特中心建筑进行了改造,建筑外部及内部均使用白色建筑材料。原告认为,改造后的建筑仍属于侵犯其著作权的建筑,被告未经许可擅自复制其建筑作品的行为,侵犯其著作权。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1.停止侵犯原告建筑作品著作权的行为,改变其侵权建筑物的侵权特征;2.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在相关媒体就其侵权行为发表声明,消除影响。
【审判结果】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北京保时捷中心具有独特的外观和造型,富有美感,具有独创性,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建筑作品。泰赫雅特中心建筑与北京保时捷中心建筑的三个基本特征相同,构成近似,侵犯了北京保时捷中心建筑作品的著作权。原告关于建筑的内部特征亦属于建筑作品所保护的客体的主张依据不足。故判决被告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的法律责任,被告应对泰赫雅特中心予以改建。
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建筑作品是指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形式表现的有审美意义的作品。我国著作权法对于建筑作品所保护的,应当指该建筑作品在外观、造型、装饰设计上包含的独创成分。未经建筑作品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其作品的,是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被告的泰赫雅特中心建筑侵犯了原告对保时捷中心建筑享有的著作权。一审法院判令被告应对泰赫雅特中心予以改建,使该建筑不再具有与上述主要特征组合相同或近似的外观造型,是正确的。被告上诉认为其已经在一审审理过程中对泰赫雅特中心建筑进行了改造,而一审法院对此未予审理,但是根据查明的事实,被告所称的改造,系仅对泰赫雅特中心建筑使用白色建筑材料进行粉刷,并未涉及本院认定的前述第1点和第2点相同之处,一审法院对事实作出的认定和处理并无不当。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