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抵押房产,合同有效吗?

日期: 2001-01-01

○ 邱坤  

[案例] 

    张小姐将新购买的商品房以40万元价格卖给王先生,与他签订了《转让协议》,约定王先生签订协议时先付20万元,60天后支付余款20万元,付款同时双方办理转让手续,若一方违约,向对方支付房屋总价20%的违约金。协议签好后,王先生依约支付了20万元首笔购房款。但一个多月后,房价上涨,张小姐通过其他中介公司得知,她的住房可以出售到47万元。张小姐感觉原来合同价格签订太低,不合算,想反悔。王先生多次联系她付款交房,张小姐一直推拖,不肯去办理转让手续。张小姐向律师咨询,她的房屋当时是按揭付款购买的,听说抵押房屋禁止转让,她与王先生签订合同卖房,没有经过贷款银行同意,转让合同是否生效?如果不与王先生继续履行合同,她是否要支付8万元违约金? 

[律师说法]

   张小姐的问题涉及到抵押物转让的法律问题。关于抵押物转让,我国《担保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从该条规定看,似乎规定抵押人不能转让抵押物,但仔细分析该条规定只是对抵押物的转让作出了一定的限制。这种限制究竟是指转让行为应受到抵押权人意志的限制,即对转让人处分权的限制,还是指对抵押权追及效力的限制,在理论上是存有争议的,因为该条规定不够完善,留有漏洞。通说认为,抵押人对于已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物转让,应当通知抵押权人,但并不需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转让物抵押的,转让行为并非当然无效。只有在抵押权人或者受让人主张无效时,法院或仲裁机关才可确认无效,认为这样更符合立法本意。为弥补担保法的上述漏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七条规定:“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如果抵押物已经登记的,抵押权人仍可以行使抵押权;取得抵押物所有权的受让人,可以代替债务人清偿其全部债务,使抵押权消灭。受让人清偿债务后可以向抵押人追偿。”据此,司法实践中,通常是认定抵押人转让有效的。

   在本案中,虽然张小姐在银行贷款15万元,银行是按揭贷款的债权人和房屋的抵押权人,但张小姐是房屋的所有人,抵押权设立之后,张小姐的所有权并未丧失,只要不影响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抵押人张小姐可以对抵押房屋进行法律上或者事实上的处分,并不侵害抵押权人的利益。事实上,如果双方按协议履行,不会对抵押权人即贷款行造成任何损失,张小姐在拿到王先生的首笔购房款20万元后,完全可以先还清银行贷款,取得对房屋完整的权利。因此,如前所述,《担保法》对抵押物转让所设定的限制目的在于保护抵押权人的权益,而非给予抵押人选择合同效力的权利,法律从保护交易、维护稳定的经济秩序出发,并不认定转让抵押物的行为一律无效。本案张小姐与对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存在合同无效的情形,应认定有效。张小姐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合同,如果王先生提出解除合同,主张8万元违约金,是有合同依据和法律根据的,张小姐应当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