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时间起算点的认定
——江苏高院判决华润公司诉基福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建设工程在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之后仍在继续施工,至诉讼时尚未全部施工完毕、没有实际竣工日期的情况下,可根据立法和司法解释精神,认定建设工程合同协商终止的时间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起算点。
【案情】
【裁判】
江苏省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所涉1号、2号厂房在2007年12月主体工程已通过竣工验收,并且华润公司、基福公司约定的竣工日期是同年9月18日,故即使双方在2008年3月上旬口头协议基福公司如找到合作伙伴或者将2号厂房转让给他人,则优先支付华润公司工程款,已经超过行使优先权6个月的除斥期间,且也不存在中断的情形。法院判决:驳回华润公司要求确认对1号、2号厂房及其相应土地使用权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诉讼请求。
华润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华润公司与基福公司于
之后,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对该案提起抗诉,认为华润公司起诉要求确认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并未超过6个月的除斥期间。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华润公司应从
【评析】
为了解决普遍存在的工程款拖欠和农民工工资拖欠等社会问题,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特别赋予和规定了建筑工程承包人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同时,为平衡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规定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6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司法实务中,有大量的案件是所建工程在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之后仍在施工,而且工程实际没有全部施工完毕(即“烂尾楼”工程),实际竣工日期难以认定,导致在如何认定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起算时间方面存在较多的争议,成为审判难点。
因本案诉讼时建设工程尚未实际竣工,因此,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起算点以合同约定的竣工日起算并不合理。在缺乏直接明确的法律依据的情况下,法院从立法和司法解释的目的出发,确定以当事人就工程款结算达成协议的时间,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