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名”商标保护适用于建房卖房
在众多楼盘名称侵权案件中,建造永久性建筑、出售“商品房”的服务归属哪一类服务项目,是各地法院判案时考虑的一个重要因素。
安徽高院认为,星河湾公司系涉案第1946396号和第1948763号 “星河湾+Star River+图”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宏富公司系涉案第1946396号注册商标的利害关系人,两家公司对这两个注册商标所享有的权利依法应受保护。
涉案第1946396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项目为第36类,包括不动产出租、不动产代理、不动产估价、不动产管理、不动产中介等;第1948763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项目为第37类,包括建筑施工监督、建筑信息、建筑、室内装潢修理等。
虽然在2002年版的《类似商品服务区分表》中并无“商品房建造” 、“商品房销售”服务项目,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于2003年7月3日作出的《关于“商品房”如何确定类别问题的复函》指出:在“商品房”建筑、销售等环节中,建造永久性建筑的服务属于第37类,以“商品房建造”申报;出售“商品房”的服务属于第36类,以“商品房销售服务”申报。商品房属于不动产范畴,因此,涉案的两个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包括商品房建造、销售服务。
涉案的两个注册商标系图文组合商标,由艺术体汉字“星河湾”、英文 “Star River”及长方形的背景图案组成。其中,汉字“星河湾”是整个商标的最主要、最醒目的部分,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区别性。这两个商标经过多年的使用、宣传,在广州、北京等地具有较高的知名度。龙登公司将其开发的楼盘命名为“星河湾花园”虽经相关部门批准,但其并非仅在开发的楼盘上标注“星河湾”字样,而是在建造、销售楼盘过程中公开发放的宣传单页上,亦使用了与涉案注册商标相近似的“星河湾”标识。参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关于保护服务商标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此种使用方式应属于商标性使用;虽然宣传单页上同时注明了投资商和开发商名称,但仍存在造成相关公众联想、混淆、误认的可能性。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可以认定龙登公司未经星河湾公司、宏富公司的许可,在类似的服务中使用了与涉案注册商标近似的“星河湾”标识,构成商标侵权。
那么,龙登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安徽高院认为,宏富公司系房地产开发、销售企业,该公司开发的楼盘均命名为“星河湾”,但在龙登公司开发涉案楼盘之前,宏富公司及其关联公司仅在广州、北京两地开发了“星河湾”楼盘,而楼盘的知名度往往与楼盘所处地域相关,楼盘的消费者和潜在消费者也具有较强的地域性。星河湾公司、宏富公司虽然提供了大量证据证明“星河湾”品牌的知名度,但未能举证证明其在池州市有提升“星河湾”品牌知名度的行为,也未证明“星河湾”品牌在池州市的知名度。所以,龙登公司的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