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入室侵权吗?
赵全强 沈小绢
[案例] 张先生夫妇是居住在A花园的业主,A花园的物业管理由B公司负责。某日凌晨三点左右,张先生夫妇被室内的响动惊醒,起床打开卧室的门时发现有一陌生人已走到客厅和卧室的过道处,当时便质问:“为什么闯入住宅?”此人自称是物业公司聘用的保安员,并声称在例行巡逻时发现张家房门没关,认为室内无人,就进来检查情况。张先生讲熄灯前已经锁上门,而且质问来人“既是保安为什么不着装?”来人无言以对。第二天,张先生到物业公司投诉,但物业公司只是在口头上表示歉意,当张先生要求物业公司解释保安入室的原因时,物业公司却拒绝给予明确答复。于是,张先生夫妇把物业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精神损失。物业公司在答辩中称:保安员是在深夜值班时发现张先生家的房门虚开,经按铃房内无反应的可疑情况下,始进入房内进行检查,完全是在履行职责,是对张先生夫妇的安全负责,而根据物业公司了解的情况保安当时不可能掌握张先生家的钥匙,且张先生家里没有任何物品丢失或损坏,因此保安入室没有任何过错,不构成侵权。
[律师说法] 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形成物业管理合同关系之后,物业公司应按物业管理合同中的约定及《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的规定为业主提供相应物业管理服务。《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中规定:物业管理企业雇请保安人员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保安人员在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时,应当履行职责,不得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也就是说,保安员可以在社区进行巡逻,保护业主的安全。如遇紧急情况,应按登记的电话号码联系相关住户并立即通知公安、消防等部门,如无法联系到相关住户时,也应在公安或消防人员的见证下,由物业管理公司人员开启正门,进入住户内检查事故情况,并做处理。结合本案,张先生夫妇作为业主,在与物业公司形成物业管理合同关系之后,物业公司有义务保护张先生夫妇的安全,在发现张先生家房门有不正常的情况时应先联系张先生本人,如联系不到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保安员直接进入张先生家的行为已经超越了其应有的权限,并违反了民法中“公民住宅不受侵犯”相关法律规定,已构成侵权。
由此可见,保护业主的安全,维护业主的权益是物业公司的职责,但在履行职责时应注意采取适当合理的方式,严格遵守法定或约定的权限和程序,否则,不仅不能很好的维护业主的权利,还有可能侵犯业主的合法权益。